畅享阅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30 栏目:进出口税收
税委会﹝2016﹞26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