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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新计税办法和代扣方式的变化分析

2015-01-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从2014年开始,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及运作模式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分别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年金所需费用均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额(按份额分配到个人)共同组成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分期)领取年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本人(在职或退休)不幸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建立年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年金;受托人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的年金理事会。
  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年金帐户;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及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基本相同,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但缴费比例相差较大。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原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对于职业年金以往尚未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于企业年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当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时,不得分摊还原到所属月份),不与当月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也就相当于每次在企业缴费额上再虚拟增加3500元(费用扣除限额)作为一个月的所得,在一年内增加一个月或数月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前述规定计税;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1:假定甲员工2012年每月工资为6000元(含自己缴纳年金500元,实发5500元),其1~12月份每月工资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个人缴纳年金500元不得扣除,(6000-3500)×10%-105=145元﹞,全年合计1740元税款均已缴纳。企业在12月份为其缴纳年金6000元,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且不得扣除3500元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645元(6000×20%-555=645元)。
  企业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计税办法
  财税〔2013〕103号文件,对年金缴付、年金基金运作分红、年金领取等三个环节的涉税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方式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从2014年开始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先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再按分摊计入到每月的领取额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且已经原计税办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在2014年及以后领取年金时允许减除该部分已税年金,就其余额按照前种情形规定的方式征税。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时,可按2014年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减计后的余额按照前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算征税。从而避免了原在缴费时就已完税的年金在领取时的重复征税。
  第三种情形,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分别按照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算征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按照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算征税。
  但并非缴付的所有年金都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定的现行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事业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年金应缴个人所得税代扣方式有变化
  在缴付年金时,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个人领取年金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托管人依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等资料,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案例2:企业职工乙2014年每月工资为6000元(含自己缴纳年金500元,实发5500元),其1~12月份每月工资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1元﹝个人缴纳年金准予按工资的4%扣除,(6000-240-3500)×10%-105=121元﹞,全年合计1452元税款由该企业扣缴。企业在12月份为其缴纳年金6000元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3:截止2013年12月,企业职工丙个人和企业共缴付年金18万元,均已按原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2015年期间,个人和企业共缴付年金2万元;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3万元。丙2016年1月退休并领取全年的年金1.2万元,其应缴(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按年领取的年金可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2000×180000÷(180000 20000)=10800元
  领取的年金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分摊计入各月:(12000-10800)÷12=100元丙按年领取的12000元年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100元×3%×12=36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已按年金最高上限缴付的,就没什么可说的,该怎么计税怎么计税;而未达到年金上限的,可在当月工资(适用税率级距等)与年金缴付金额之间寻找平衡点,同时兼顾通胀与货币贬值的情形,但更要考虑若干年后(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以及费用扣除限额的改变和调整。统筹考虑,睿智预测,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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