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拙文“浅议中国房价的合理水平” 中提出,判断中国的合理房价水平不应该机械性地以发达国家的房价与收入比作为参照标准,应该作至少两方面的修正。可能是因为我避免一些技术细节,没有能把这两方面的修正阐述清楚,引起一些读者的误解。在此,我想用一些具体的数字为例,将这两方面的修正演示一下。
我必须声明,以下的数字例子只是用来帮助我们分析问题,并不是真正在计算中国的合理房价。
根据现有的资料,发达国家100平方米住房价格的中值是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值的5至6倍左右。在中国这一比率是15倍左右。有些分析人士还算出了中国各城市的房价与收入比,其中一线城市的房价与收入比在20甚至25以上。
这些房价中值与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值的统计数据是否有疑义不是我要讨论的问题。
我关注的问题是有些分析人士以发达国家的房价与收入比作为计算中国合理房价水平的参照标准。以此来计算,要使中国房价与收入比从15下降到发达国家的5,中国的平均房价要下降2/3左右。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指出,这种机械性的国际比较只有统计意义,缺乏经济意义。以这种方法估计中国的合理价格水平有很大缺陷。
我提出了两点修正。让我们用一些数据演示一下。
假定居民按照微观经济学原理中效用最大化的模型去优化自己在衣食住行等各类消费方面的开支。对于收入较低的居民而言,其食品的边际效用肯定比高收入居民的食品边际效用高(恩格尔系数证明了这一点)。同时,大多数人恐怕也会同意,收入较低居民的住房边际效用也比高收入居民的住房边际效用高。 因此,收入较低的居民愿意花在住房上的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要高于收入较高的居民。
假定:
居民甲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40,000元,优化其消费组合的结果是每年35%的收入用在住房消费上,计14,000元。
居民乙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400,0000元,每年20%的收入用在住房上,计80,000元。
假定房屋30年折旧完毕。
这意味着:
居民甲计划购买420,000元的一套房子(30 X 14000)
居民乙计划购买2,400,000元的一套房子(30 X 80000)
这也意味着:
居民甲的合理(优化)房价与收入之比是10.5 (420000/40000)
居民乙的合理房价与收入之比是6 (2400000/400000)
如果居民甲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是中国家庭可支配年收入的中值,而居民乙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是发达国家家庭可支配年收入的中值,那么,中国的合理房价与收入之比应该是10.5,而不应该以发达国家的6作为中国的合理房价与收入之比。
以此来计算,中国的房价与收入之比需要从目前的15下降到10左右即可达到与中国现有收入水平相当的合理比率,而不需要下降到发达国家6的比率水平。意味着,中国平均房价要下降1/3左右,而不是2/3左右,即可达到与中国现有收入水平相当的合理房价水平。
我在原文中还提到第二点修正。在进行机械性的国际比较的时候,都是假定中国和发达国家的家庭面对同样的住房面积,如,100平方米。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收入低居民对住房面积的需求应该低于高收入居民。如果前者是后者的80%, 在计算房价与收入比时,发达国家按照100平方米来计算,中国应该按80平方米来计算。这样,中国目前的房价与收入之比应该是12,而不是15。
将两点修正结合起来,中国房价需要下调的平均幅度应该是20%左右即可达到与中国收入相当的合理水平,也就是说,将目前的房价与收入之比,从12下调到 10左右,而不是象用机械性的国际比较所估计的那样,需要下调2/3左右,从15下调到6。
再次声明,以上的数字例子只是用来帮助我们分析问题,并不是真正在计算中国的合理房价。
此外,这两点修正完全是从市场经济学的消费原理角度考虑,没有政治经济学(贫富住房分配是否平等)的考量。有些读者肯定会质疑,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的住房要平等。这些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不过有一点大多数中国人恐怕都会承认:现在的住房条件比中国实行计划经济的时候有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