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环〔202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2月18日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方案》(国办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改善空气质量和协同应对气候 变化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深入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 空气管理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
(二)坚持集中治理、鼓励技术创新;
(三)坚持闭环管理、注重严格规范;
(四)坚持统筹财力、抓实全程绩效。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 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需要,按照规定程序 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 理。
财政部负责资金分配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管理等。 生态环境部负责项目审核、实施监管等项目管理工作,审核、 提出绩效目标并具体开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 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预算下达、绩效管理,资金管理、监 督等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 施方案、项目清单(初步设计)等,负责项目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以及资金使用管 理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具体包括落后锅炉炉窑淘汰 退出或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治理、 清洁取暖等燃煤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空气质量改善密切相 关的项目。
(二)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体系建设 项目。
(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涉及省(直辖 市)建成“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农村地区运营补贴。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 他支出。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技术不完 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二)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 支持的项目;
(三)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 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四)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 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无关的 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根据具体支持范围分别采取 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美丽蓝天建设、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及应对气候 变化能力体系建设采取项目法分配。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 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等。其中,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项目申报 数量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成效及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展、验 收等情况确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 要求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申报项目。完成项目清单(初步 设计)批复和财政预算评审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的项目 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并纳入中央财政生态环境领域 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
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地级及以上城市全域为单 元申报,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城市。
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体系建设项目 应以全省为申报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确定的规划或工作部 署加强全省范围科学规划布局, 一次性整体申报。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3年。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 对入库项目按照奖补标准在实施期限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 算,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第十一条 美丽蓝天建设项目按总投资额的60%予以奖 补,并根据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 (以下简称大气主要排放口)数量、人口规模设置奖补上限。 具体为:大气主要排放口数<300个、人口规模<500万人的城市,奖补上限为6亿元;大气主要排放口数在300(含) —500个、人口规模在500(含)—800万人的城市,奖补上 限为8亿元;大气主要排放口数在500(含)—1000个、人 口规模在800(含)—1000万人的城市,奖补上限为10亿 元;大气主要排放口数≥1000个、人口规模≥1000万人的 城市,奖补上限为12亿元。项目城市在实施结束及完整考 核周期内,PM?.5浓度应相比“十五五”PM?5浓度基数下降不 低于2微克/立方米且下降幅度高于国家或省级下达目标时 序进度要求1个百分点,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承诺PM25多 下降2微克/立方米及以上的,奖补上限可提升一档。
能力建设项目按总投资额的75%且不超过5亿元予以奖 补。
对以前年度纳入支持范围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 目未下达资金,按此前确定的中央财政奖补标准结合项目进 度安排。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做 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加快预算执 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项目清单(初步设计)的,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 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
第十三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项目实施期满后1
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对整体验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 报告(后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审 计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生态环境部应当及时将备 案通过的项目验收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 产,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加强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 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五条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农村地区运 营补贴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采暖度日数分档确定户均补贴 标准,具体见下表。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农村地区运营补贴补助标准
采暖度日数(摄氏度 · 日) ≥3100 2300(含)—3100 <2300
第1、2年(元/年) 250 200 150
第3年及以后年度(元/年) 200 150 100
某省补贴总额=“煤改气”、“煤改电”实际建成户数*户 均补贴标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资 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
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作 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 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 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 总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审核后报财政部。绩效目标应当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 局。
省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全过程 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 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指 导地方规范项目实施,采取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核 查等方式,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作出处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监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合理筹 措资金,科学组织项目,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 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 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 转结余资金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 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的项目管理其他事宜,按 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 的《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1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