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发〔2015〕173号
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自治区农垦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
《关于规范南宁市市区土地取得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南宁市市区土地取得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9日
关于规范南宁市市区土地取得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自治区农垦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要求,为完善市区土地取得成本的核算,规范成本核算的构成内容,确保用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取得成本的构成内容
(一)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作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土地征收面积30,000元/亩标准计算。
(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1.征地工作经费,按土地征收面积3000元/亩进行包干;
2.拆迁工作经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旅馆旅社、办公写字楼拆迁工作经费按200元/m包干; 集体土地上的工业用房、农配房、养殖用房按50元/m; 其他建(构)筑物拆迁工作经费按面积或体积给予10元/m、 10元/立方米的工作经费。
(四) 土地报批费及相关税费
1.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需缴纳的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标准:邕宁区按 28 元/m计算, 其他城区按64元/m;
2.耕地开垦费,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水田、 水浇地30元/m,旱地20元/m; 占用一般耕地的征收标准为:水田、水浇地20元/m,旱地12元/m;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征收标准为:水田、 水浇地 12.75 元/m,旱地7.5元/m;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种植蔬菜的耕地和水产养殖水面, 按50,000元/亩计算;
4.耕地占用税,占用水田、旱地、园地为30元/m;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业地为15元/m。
(五)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包括:清表、管线迁移、土地管护以及进行道路、 供水、 供电、 供气、 排水、 通讯、 照明、 绿化、 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六) 融资成本,指银行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七)其他费用,除上述项目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如:占用林地发生的费用、勘测设计费、可研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编图费、数据资料费、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成本等土地出让(划拨)前需完成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取得成本的核实确认
(一) 土地取得成本的核实部门
土地取得成本,由宗地所在的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自治区农垦局等前期业主负责核实并在委托办理土地出让及划拨手续时,提供给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二) 土地取得成本的核实要求
为确保土地取得成本的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各土地成本核实部门须按本通知有关土地成本构成内容,结合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填制《土地取得成本计算表》(详见附件)。
除原已征地有明确的征地成本外,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确权用地或原已征收的土地,参照该项目新征收土地或周边新征收土地的平均成本(含税费)核算土地取得成本。
三、国家、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成本费用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取得成本计算表
2015年8月19日
土地取得成本计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