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字〔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快速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对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2006版《出口目录》,现予以正式发布。2003版《出口目录》停止执行。
列入2006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同时,列入2006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归类和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
现将2006版《出口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二OO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