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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024-06-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务院令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政策吹风会:防止经营者凭借违规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政策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近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中,《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举行政策吹风会,进一步指出,上述审查标准制定的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明确常态化清理存量政策,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期,已有不少企业取得的税收奖励、财政奖励、产业扶持资金等被要求缴回,原因不尽一致:有的企业因未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要求缴回、有的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而被追回,有的因“企业取得的款项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属无效行为”被要求收回。我们建议,企业在适用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过程中,应当审查是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避免不符合约定或不当使用补贴款而面临退回乃至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已享受财政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回头审查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的合法性,审查自身是否存在伪造相关资质、骗取财税优惠政策的行为,充分分析政策适用的风险,及时调整业务模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吹风会部分文字实录如下: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我们知道《条例》是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的问题是,《条例》在整个体系之中是如何定位的?能起到哪些特殊的作用?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彭新民同志来回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
  谢谢您的提问。我国反垄断法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次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预防”两个字,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二是坚持精准定位、源头控制。《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可以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坚持动真格、见真章。《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诉的处理、督查等,处理措施包括了约谈、处分等,尤其是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保障《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比较复杂,涉及到各种不同主体、部门和区域,请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突出问题?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请周智高先生来回答这个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 周智高:
  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所说,公平竞争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也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我国一个创新性改革举措。刚才总监也介绍了,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的有关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得到了有力的破除。我们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
  第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得到不断健全。这8年来,我们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一系列配套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连续5年组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连续3年对部分省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我们还在一些地方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试点,应该说这个制度的效能得到了不断提升。
  最后,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这个制度从2016年建立到2019年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都建立了多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随着这个制度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也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在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有的地方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为了短期发展和局部利益,一些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行为仍然存在,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平竞争审查这项制度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不同地方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平竞争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这次《条例》的出台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落实,为我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坚强的支撑。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我们知道《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请问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主要内容是什么?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我想,这个问题请司法部郭启文先生来回答。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 郭启文:
  谢谢。相信大家很关注这次《条例》的公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李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未按照要求开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造成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歧视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
  ……
  北京日报记者:
  刚才发布人提到,现在不同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制度的进度还不平衡。确实我了解到,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不同规模企业实施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市场竞争中还有一些隐性壁垒。请问《条例》将如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您提到的这些问题确实都存在。我想这个问题还是请周智高先生来回答。
  周智高:
  谢谢您的提问。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解决您刚才提出的这些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所以,《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应该说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第一,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比如,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比如,我们发现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第三,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第四,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不断增强《条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知道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请问在落实《条例》方面将会有哪些具体措施。同时对已经出台的涉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将如何开展清理工作?谢谢。
  许新建:
  谢谢您的提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审查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实落细。主要是从四个方面:
  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主题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条例》的培训解读,一方面要尽快提升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业务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要做到高一层、先一步。另一方面也要推动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把握,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积极性。
  下一步,在今年9月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我们将在湖北武汉举行全国公平竞争大会,在竞争政策宣传周和大会活动期间,还会集中开展多维度政策宣传。在这里我也欢迎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继续关心这件事,为《条例》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健全配套的规则。目前,《条例》一些规定还比较原则,要落实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条例》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我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抓紧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同时,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重点领域的审查标准,因为涉及的领域比较多,而且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还要完善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配套规则体系,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将抓紧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还要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单位,将通过提醒敦促、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坚决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四是要注重统筹协同。《条例》的一大特点是,不仅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而且对各地区、各部门也提出了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横向协同,更大凝聚公平竞争治理合力。同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督促,持续跟进各地落实情况,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您刚才提到的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清理问题非常重要,因为现在政策措施存量确实非常大,我们从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以后,已经组织了三次全国系统性集中清理,并通过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及时纠治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清理工作要常态化,要继续深入实施。我们将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性垄断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加强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常态化清理工作,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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