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工程项目报建单位:
现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面积和范围,完成征用工作后,在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办理市园林局绿地面积核准手续时,一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最晚不迟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代征绿地交市园林局统一管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工程需要在代征绿地内进行道路或其他市政建设工程的,同绿化统筹安排、协调施工。
四、市园林局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工作。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五、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到期后,确因建设工程需要,需临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绿地许可手续。
六、工程建设项目对代征绿地不按规定时限交给市园林局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的,以及乱搭乱建的,由市园林局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