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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固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3-04-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固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要求,县住建局起草了《固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转给你们征求意见建议,请贵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对本单位职责提出意见建议,由主要领导审阅加盖公章后,于4月17日(星期一)下午5:00前将修改意见盖章扫描件反馈至邮箱gujiansheju888@126.com(无意见也要反馈)。
  联系人:隋杰超     联系电话:13832651860
  附件:《固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固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固安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以下简称配建非营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确保配建非营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文件精神、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安县行政规划区内,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新建、在建的住宅类小区等房建项目,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三条 配建非营设施移交的具体内容、标准,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中标明的公共设施要求确定。
  第二章 移交内容及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等。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学校及附属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文化设施具体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
  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等;
  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托老所)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
  公益性社区商业具体为:便民菜市场等;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垃圾转运站、绿化、道路、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消防水泵房等。
  以上配套公建设施均需及时向相关部门(企业)移交。
  第五条 住宅小区配建非营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后,应按照规划确定的产权或使用权属,进行产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移交。各接收部门接收配建非营设施后,应在一个月内制定相应的使用方案报固安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接收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一)县教育和体育局接收:幼儿园、学校及附属设施。
  (二)县公安局接收:派出所、警务室。
  (三)县卫生健康局接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京南·固安高新区、各乡镇、城市社区办接收: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便民菜市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
  (五)县民政局接收:养老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托老所)。
  (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垃圾转运站、公厕。
  (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接收: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道路、绿化、生活加压水泵房、消防水泵房等。
  (八)未纳入移交内容的其他配建非营设施,由辖区政府负责接收、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一)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土地成交后,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协议,协议要明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二)负责审定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依据出让时发布的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设计规范、地方性建设配建要求,合理审定配建非营设施建设内容、规模、位置等,并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出具认定文件。
  (三)负责按照审定的规划方案核对配建非营设施实际建设情况。整个项目或分期建设的组团最后一栋(批)楼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时,确保配建非营设施按照审定的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完成,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将《规划设计方案》抄送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要审查配建非营设施移交清单并抄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接收部门、辖区政府。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时,及时告知各接收部门、辖区政府开展配建非营设施移交工作,督促符合配套建设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依据各接收部门、辖区政府的验收意见出具项目联合验收意见手续。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一)住宅小区配建非营设施的质量监管工作,确保配套公建设施依照设计标准建设,并达到合格质量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二)配建非营设施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按照县行政审批局抄送的移交清单内容,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监管及违法处罚。
  第十条 各接收部门、辖区政府负责:
  (一)按照移交清单要求,及时了解配建非营设施标准、建设进展等相关情况,并组织实施现场移交工作,对于不符合接收标准的配建非营设施不予办理联合验收意见;
  (二)京南·固安高新区、各乡镇、城市社区办要负责监督、管理辖属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接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规划审批配建非营设施的内容、规模、位置的要求,向县行政审批局申报移交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配建非营设施的明细、建设规模及位置、交付期限和交付标准、移交承诺等内容,并明确配套设施的开发时序,竣工后应移交的部门、企业。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及设计标准确保配建非营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配建非营设施按规定配建并移交后,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配建或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等降低建设标准问题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整改意见后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整改,达到移交标准后方可移交。
  第十五条 对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移交的,接收单位要及时通报县行政执法局、审批局、发改局、住建局、自规局,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启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责任单位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项目的审批手续:发改局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自规局不予办理规划审批、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手续;住建局不予办理项目项目招投标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审批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接收单位对处罚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后仍不移交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据签订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联合验收期间,主动向配建非营设施接收单位申请设施移交。接收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配建非营设施相关资料的审核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出具配建非营设施移交确认文件,不得放弃接收;移交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配合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无故不接收或接收后不行使管理职责的,由县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改正,并给予其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配套公建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管理,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并承担运行使用费用,超过质量保修期后,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所接收设施的质量安全、维修费用;因新建小区住宅分期交付使用,但整个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套公建设施尚未建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建设过渡性使用的相应设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正文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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