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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

2011-01-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建质〔201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内和我省极个别工程发生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特别是黄骅市某地下车库混凝土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结构纵向受力构件严重破坏。此类案件的发生给建设工程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并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巨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防止此类质量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交付的质量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及《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对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要严格实行质量检验,建立质量检验台账;对计量、检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核。
  (二)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制做用于验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验收内容为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数量、配合比、坍落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货。
  (三) 严格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逐步采用性能优良的新型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混凝土碳化深度。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泵送和混凝土浇捣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提高坍落度。
  二、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在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因快速施工,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较低的实际情况,施工荷载的取值时,必须确保支撑、支架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现浇楼板裂缝。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浇筑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和模板检查人,布料人、振捣手等人员姓名。混凝土施工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实施专项技术交底,在混凝土施工中,应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严格执行工序三检交检制度。当混凝土构件拆模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质量检查人员对浇筑构件的外观进行检查,当发现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立即上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严禁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对己达到养护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混凝土浇捣、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的施工过程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进一步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在建的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好、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对检查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和统计,并以此制定相应的办法,彻底消除本地区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通病。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预拌商品混凝土制度,尽快消除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落后生产方式,为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复查,督促整改落实,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工程监督中,根据监督方案,开展监督抽测工作,及时抽查混凝土构件强度,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四)严把结构工程监督验收关,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监督验收时,严格审查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加强对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对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玩忽职守,违反标准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事故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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