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办文〔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更好的发展实体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注重重点突破,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担当的精神,结合企业现状,集中解决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市解决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重点解决全市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县区按照市里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明确任务,细化责任,责任到人,负责解决本地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目标任务
解决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发展之需,企业之愿,为了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降低企业成本,盘活固定资产,化解企业贷款无抵押,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及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拓展市场、参与招投标受限等困境。重点解决2014年12月31日前,县乡政府承诺或签约的或允许边建设边办手续的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10月底前完成80%以上,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台账
(一)企业范围。在本地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就业有税收(含减免税),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未列入城市规划和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项目规划整合搬迁范围内的园区内外工业企业。
(二)各县区要尽快对本地的工业企业进行详细的摸底排查,对于存在土地、厂房未确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台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这次解决范围,完善手续,做到清理存量,遏制增量。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担负解决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责任。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分类建账施策。客观公正研判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建账,做到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精准施策。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勇于创新突破。立足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坚持企业利益至上,创新工作方式,突破瓶颈制约,实施流程再造,切实为实体经济发展解决瓶颈制约问题。
五、手续办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围绕解决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确权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程序,简化手续,缩短审批和核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关于土地手续办理
1、未办理土地手续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市、县(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县(区)国土局配合,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市国土局审核录入合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合同签订及用地审批。(县区可参照执行)
2、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三条“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的要求,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土地出让底价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当年相邻地块地价,经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当时建设时间计起。办理土地公开出让手续时,按照土地价格展额缴缩上地保证金,并交到指定账户。
3、由划拨地变出让地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不再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国土部门依据出让合同直接注销原土地划拨手续,待企业依照土地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出让年限按批准文件(合同)确定的时间计起。
4、企业所涉宗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且经辖区国土部门确认无权属,无纠纷的,不再办理土地收回手续,直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未取得供地手续但已取得征转手续的,以征转文号代替电子监管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5、企业所涉宗地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者不一致的,依据国土部门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出让手续。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关于规划手续办理
1、凡属各级政府允许边建设边办手续的企业可减轻处罚,建设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2、遗留问题中涉及通讯、人防、消防、环保、文保、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函件后赴施工现场查看或参考施工图和现状测量图,及时回函并出具意见。
3、对未违反《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本着对企业负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对遗留问题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按下列条款补办相关手续。(1)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企业整体统一核算规划指标并函告国土部门;对于无法办理规划手续或补办过程繁杂的,经行政处罚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直接按现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或出具规划认定意见。(2)现状容积率未突破现行控规容积率最高限值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未超给定规划条件的,依法实施规划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已供地企业容积率超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的,均按实际容积率函告行政审批局,超建部分补交土地费用签订补充协议,依法实施规划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未供地项目均按实际容积率等现状指标提出规划条件,待行政审批局对土地招拍挂结束,依法实施规划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属在建项目的,按照施工图在不违反控规的基础上核定规划指标,合理给定规划条件)。(3)对给定的规划条件是依据旧版控规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规划最高指标按照原有控规要求执行。(4)对涉及建筑退线、退界、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日照等指标与《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符的,不影响消防安全的,不再整改,按现状补办规划手续。
4、城乡规划范围内占用涉军土地的企业需完善土地使用相关材料后办理规划手续。
5、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可参照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的《关于解决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办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文广新局,市通管办,市军分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关于消防手续办理
1、对已开工或投入使用未办理消防审核或备案的企业,执行开工时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
2、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在补办消防手续执行旧版消防技术规范时,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河北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处罚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四)关于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1、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备案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按规定履行处罚程序后,由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的出具检测报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处罚(建设单位处违法工程量造价1-2%的罚款;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的5-10%的罚款)。
3、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类事项实行承诺审批制,非关键性资料不全,可先批后补或先批后审。
4、对部分因建设年代久远,施工、监理单位已失去联系,不能配合接受处罚,无法提供完整的施工、监理资料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可按照企业提供的施工、监理资料给予其相应处罚,不再办理质监、安监等备案手续,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五)关于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
1、已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采用联合验收方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企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或意见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由企业建设单位或辖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厂房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并由住建、环保、安监、消防部门等作出认定意见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作为监管事项。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六)关于技术指标认定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在手续办理时,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及处罚、税金等问题,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按照企业开工、合同签订等时间节点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政策相比较的最优惠政策执行。
2、鉴于历史遗留问题提前使用原因复杂,住建、消防部门不再对提前入住行为进行处罚。
3、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开工时间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遥感监测图斑、施工、监理日志、职能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资料进行初步认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住建局,以市住建局核定的开工时间计起。
(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七)关于登记办证
1、对企业已资不抵债无法补办土地、规划、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部门按企业现状出具认定意见作为登记办证的要件,采取现状登记。
2、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主体缺失的认定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管理部门意见予以认定;对企业资不抵债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后,依据审计报告出具意见。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八)关于环保、安监手续的办理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需补办环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即可,视同办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六、严格问效
对工作不力、懒政怠政、企业意见较大和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有关部门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七、其他要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务于3月30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将问题台账经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分别报送市解决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综合二处。并将县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一并报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本通知至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