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21〕12号
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做出的决策部署,推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当好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排头兵和领头雁,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市场,特别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前期开发,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发展,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土地一级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意见,将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两会"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全力推动石家庄"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全方位提升。通过彻底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联动",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真正做到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
(二)基本原则。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市场,要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成片开发、一二级分离"的基本原则,通过政府主导、平台实施的方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彻底断开土地一级市场中的一二级开发联动。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划设计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全面掌控。
二、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的规划引领和计划管控
(三)强化规划引领。土地一级开发要以各项规划为依据,确定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落实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要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刻、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全域统筹、多规合一",促进各项规划间的相互衔接,为土地一级开发提供实施依据。围绕构建"一主、四辅、一带、多点"的城市空间格局,在二环内做"减法",在二环外做"乘法",实施成片开发,统筹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四)严格计划管控。土地一级开发要以计划为统领,严格实施计划管控,落实各项规划目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前需根据项目性质,纳入做地计划、房屋征收计划、城中村改造计划、城市更新计划等相应计划,并与土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好衔接。各项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切实规范开发管理秩序,坚决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联动",确保土地资源在政府的统一调控管理下,实现城市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实施
(五)规范实施主体。土地一级开发应坚持政府主导、平台实施,以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及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为平台,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储、房屋征收(收购)、协议搬迁、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开展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使土地达到"通、平"条件,变"生地"为"熟地"、"毛地"为"净地"和"优地"。
(六)依法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各项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城中村改造的,由辖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论证、平衡(备案)。涉及协议搬迁的,搬迁改造项目业主按照程序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议搬迁,协议搬迁补偿方案按规定论证、平衡。涉及集体土地转用征收的,由辖区政府负责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程序开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依法报批后统一实施补偿安置。
(七)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严格土地收储交付标准,坚持"净地"验收交付、"净地"收储入库,在确保交付土地权属清晰前提下,加大前期开发力度,确保场地平整、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实现"熟地"、"优地"交付入库,积极引导实施主体将土地收储向高质量开发方向转变。实施储备的土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也不得入库储备。对于通过验收的土地要及时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管理。在严格土地交付入库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已收储土地的管护工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土地出让前的管护,辖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管,管护单位具体负责协调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需对储备地进行临时利用的应按相关政策和程序报批。
(八)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土地供应,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实现土地一级、二级开发彻底分离。对土地权属不清,安置补偿落实不到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土地不得实施供应。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推进落实购地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购地资金审查,确保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土地使用者,应计入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大力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对于产业用地供应价格最大限度给予优惠。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四、相关支持政策
(九)多措并举筹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筹资渠道和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条件的,积极争取发行专项债券,加大支持力度。市级国有平台公司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指导下,负责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融资工具,发公司债、ABO等方式筹措资金,保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
(十)拓宽安置房政策。鼓励被拆迁居(村)民选择货币安置,减少原址回迁的压力。新建安置房应当区域统筹、集中建设,鼓励被拆迁居(村)民向高标准安置区集中安置。由政府主导,在科学规划前提下,实施主体提前建设安置房,尽量减少居(村)民过渡期,以优惠价格向被拆迁居(村)民提供安置房。对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减免。实施主体在加快安置房建设的同时,应同步推进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切实解决集中安置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惩处力度
(十一)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贵,强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开发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加强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工作日常监管,通过建立全覆盖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做到违法开发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开发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切实加强土地开发过程中项目用地、规划审批、资质管理、施工建设、核准立项、施工许可、综合验收、违法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杜绝违法开发行为的发生,为切实规范土地一级市场和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联动提供有力保障。
(十二)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实施土地开发的行为和主体的查处和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用地的,责令停工停建的同时,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或没收,并退还所侵占的土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土地开发的主体,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对待,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