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2〕41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向财政部申请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财政部也不再对中央各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复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二、中央各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确定的涉外支出,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三、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四、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央各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购汇申请书(外汇指定银行印制)办理售付汇手续。
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43l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439号)、《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七、中央各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