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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2008-07-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保市府〔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就我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保定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目标任务,加快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统筹规划、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建立健全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
  (四)配建方式。2008年后(含2008年)在我市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均须配建项目住房总面积1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关政策执行,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收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要与项目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五)配建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建筑面积可按规划要求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上限50平方米左右。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室外装饰装修、配套设备、室外环境与配套要与项目中商品房标准相统一;室内完成普通装修,即竣工能入住。
  (六)房屋销售和配租。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表市、县(市)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向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出售部分产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收购,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
  (七)政策。按照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占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总面积的比例核减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核减和免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为政府出资,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共同向开发企业购买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形成共有产权房。
  将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占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总面积的比例核减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连同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合并使用向开发企业购买廉租住房。
  三、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机制
  (八)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确定配建项目的具体配建比例。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户型及套型面积审核、签约和房屋销售等具体管理工作。
  (九)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住房建设用地前,依据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定宗地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比例。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要求。
  (十)规划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单体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合同的要求,不符合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纳入项目建设单套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面积。
  (十一)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应依据土地资料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于不符合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十二)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图纸审核,办理开工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标准是否符合本《意见》的要求等。对不能满足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要求者不予通过设计审核,不能办理开工手续和进行竣工验收。
  (十三)物价部门会同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定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十四)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将开发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免征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行政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向开发企业结算,用于出资(免征)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四、其他
  (十五)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关系到民生和社会和谐。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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