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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8-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黔建建通〔2016〕29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是当前形势下贵州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环节。2014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建筑业转型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发包分包、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建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为建筑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十分迫切。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激发建筑企业发展动力和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为切实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承包中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施工企业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可。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提交了履约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工程质量保函,银行不应为同一项目同时出具履约保函和工程质量保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制度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办理。
  二、推行业主支付担保。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实行业主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实行业主支付担保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三、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对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免于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按工程造价的5%存储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通过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及时、有效地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并实现数据信息与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无缝对接。
  四、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提高结算效率。引导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及时解决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造价纠纷调解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造价纠纷,提高结算效率,减少人为拖延结算现象发生。
  五、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一是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防止招标人设定过高资质资格条件、设置特定行业或区域限制、擅自设定保证金类型或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要求或者变相要求保证金以外押金等其他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二是强化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纠正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六、联合惩戒乱收保证金失信行为。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企业乱收保证金行为等信息纳入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实行联合惩戒。
  联系电话:0851-85360058、85360031
  附件:1.贵州省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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