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2011〕46号
各县(特区、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全市各金融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市住建字〔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企业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从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我们重新制定了《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特区、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精心组织,积极与当地金融服务企业协作,确保2011年3月10日以后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按照新制定的《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监督、管理、服务到位;对2011年3月10日以前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若未完工仍在预售的,要参照新制定的《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该宗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情况。对未按要求缴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不予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同时,原《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通〔2004〕50号)、《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程序》(市房管通〔2005〕41号 )和《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通〔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盘水监管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
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与辖区内为房地产项目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银行商议,委托其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并分别明确1-2个营业网点,作为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网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在为该项目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银行内部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网点开设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服务网点、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个房地产预售项目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监管账户。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按揭贷款以及其他自付款(即五通开户费、办证费、税费等其他明目的全部款项)。
三、监管协议签订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为该项目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银行内部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网点提出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
(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服务网点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也可将该企业原先在本服务网点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该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和设计、监理、地勘、等相关合同、房产测绘报告、工程预算书、《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总计划表》)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附件一),签字盖章后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服务网点签字盖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监管协议及相关资料到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程序
(一)定金、首付款及其它自付款的缴交程序
1、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收取任何形式定金的,均应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附件二),并将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行和账号在协议中注明,由买受人到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服务网点缴交。也可直接利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POS机,将定金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向购房人开具进账凭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开具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附件三)。买受人在1个工作日内(遇特殊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的除外)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服务网点,将款项存入监管账户。也可直接利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POS机,将所缴款项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购房人开具进账凭证。
3、监管银行服务网点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所载明的款项和金额,全额收取房屋买受人所交款项,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加盖收讫印章。
4、房屋买受人持盖有监管银行服务网点收讫印章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各项收款收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预售期间,每月25日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房屋买受人已交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存根联和对应的业主清册,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二)贷款缴交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买受人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利用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规定扣除按揭贷款风险保证金后(原则上不超过10%),应将按揭贷款余额直接划入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预售期间,每月25日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房屋买受人贷款进账单和对应的业主清册交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核拨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核拨资金时,填报《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核拨表》(附件四),并根据款项用途提供相关资料:
1、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应提供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承建施工企业的用款资料;
2、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应提供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
3、用于支付“五通”开户费、办证费、法定税费等其他明目的全部款项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和缴款依据;
4、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地勘等费用的,应提供相应的合同;
5、用于支付该项目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贷款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商定后,按商议方案进行。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支出,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10%,但一次申请额度必须有所限制,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大小、施工进展和企业信誉等情况,酌情掌握。备用金不得用于与预售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使用完后提供相关支付凭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备用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拔工程进度、建筑材料、设备款、“五通”开户费、办证费等其他款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受理后,派员现场勘查,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拔法定税费、设计、监理、地勘等费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服务网点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核拨表》后,查验核实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拨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核拨表》和核拨进账单返回一份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存档。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经资金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退款。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监管部门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监管部门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及购房人退房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应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审批表》(附件五)向原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经原监管银行审核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审批表》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批,如无异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服务网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的监管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原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新开设的监管账户。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款、物业质量保修金和项目相关税费等全部依约支付完毕,并为购房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审批表》(附件六)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监管。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受理后,派员现场勘查,符合解出监管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醒目处和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日报上,对申请解除监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和任何投诉的,资金监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如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同意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告知书》(附件七)的决定。
九、相关规定
(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服务网点开展预售资金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服务网点按照监管协议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管理和服务,以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在核拨资金时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要求,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原则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进账总额的8%,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应当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和项目开发进度状况提高账户余额留存比例。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及服务网点要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企业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服务工作。对违反监管协议,不按要求归集、审查、拨付预售资金的,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系统。
(六) 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服务网点不得核准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上一次审批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经查实后,仍不纠正的。
2、将资金监管部门同意核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后,至本次申请核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未将挪作他用的资金归还至监管专户的。
3、没有将实际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按规定的时间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4、资金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服务网点认为有可能使大部分房屋买受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的。
5、被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核拨的资金数额有明显不相符的。
十、本操作规程由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附件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二: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
附件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
附件四: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核拨表
附件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审批表
附件六: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审批表
附件七:不同意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