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行业经济法规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9-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柳政发〔2016〕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推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暂行办法》已经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柳州市推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房地产发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货币化安置工作进度,鼓励广大市民购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实施《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附件1),对于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及非柳州市户籍来柳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农民及市引进人才等新市民,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家庭按12元/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平方米发放,上述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 
  二、鼓励房屋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自主购买安置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除按现行政策标准继续执行外,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40%给予购房补贴(列入项目征拆成本),购房补贴以购房券形式发放。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购买市区内产权房屋的,可以用购房券支付房款,售房人凭购房券向征收人贴现(购房券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具体政策由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参照制定。城中村整村改造按现有政策执行。 
  三、积极探索尝试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于解决征收安置的新途径。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城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统一集中购买区位、价格、户型、配套设施适宜的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四、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实施《柳州市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附件3),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者家庭,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一)非柳州市市区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在我市市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唯一产权住房的。 
  (二)我市城市户籍的无产权住房家庭、个人,在我市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五、加强城市居民购房贷款政策优惠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开展合作,为居民家庭购房提供多家贷款机构选择。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以及对只拥有一套产权住房且无其他购房贷款的、再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均执行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政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居民购房,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给予利率优惠。 
  六、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一是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全市各企业、各单位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劳动合同,凡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期(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工人员,企业和单位都要为相关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进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料备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限,并探索研究引入阶段性担保方式加快放款速度。三是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积极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时限。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加快企业各项手续办理。住建部门要简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经营和销售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预售许可。 
  八、创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允许以提供银行保函或投保商业险方式代替资金监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市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 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2. 柳州市购房券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3.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1.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及《自治区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将柳州市列为全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城市的复函》(桂建函〔2016〕54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补贴。 
  第二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为本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货币补贴发放的实施工作;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作为本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货币补贴的复核和发放管理工作;各城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家庭在规定期限内的收入核定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  公租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市本级财政相关配套资金。 
  第四条  公租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及非柳州市户籍来柳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农民及市引进人才等新市民。已获实物配租及正在领取我市中低收入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  公租房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一)公租房货币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家庭按12元每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每平方米发放; 
  (二)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 
  (三)单身申请人补贴按二人标准计算。 
  第六条  公租房货币补贴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公租房申请程序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社区、街道审核后提交城区住建局、民政局和市住建委予以确认。 
  (二)经审核通过的公租房补贴发放家庭在市住建委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轮候家庭携相关材料到市房产交易所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由市房产交易所开具相关的租赁备案证明。 
  (四)市住建委凭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将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五)公示期结束次月即开始发放补贴。 
  第七条  城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进行定期核查,具体方案由城区住建局制定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  市、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租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租房货币补贴发放标准和计划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之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2  柳州市购房券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保障办〔2015〕13号)和《柳州市推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柳州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货币化安置补偿,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购房券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作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负责购房券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购房券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除按现行政策标准继续执行外,另按一定比例以购房券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的购房补贴。  
  第五条  购房券金额计算标准。购房券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补偿)的40%折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被征收人相应金额的购房券。 
  第六条  购房券使用范围。购房券使用人持购房券,可以在柳州市区范围内的开发楼盘自主购买住宅,也可以自主购买二手房。 
  第七条  购房券使用时效。购房券使用人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使用购房券。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特殊情况下可到市征收办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限最长为3个月。 
  第八条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由市征收办负责购房券样式统一印制,购房券应包括征收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项目名称、购房券金额及市征收部门盖章等主要信息,上述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购房券由市征收办负责统筹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在城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开具购房券之前,将用于购房券贴现的相应资金预存至城区征收办专用账户中,城区征收办开具的购房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征收实施单位预存金额。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城区征收办出具相应金额的购房券。 
  第十条  使用购房券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和贴现程序: 
  (一)购房程序:购房券使用人在开发企业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购房券使用人采取现金补足、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等方式付清。 
  (二)贴现程序:购房券使用人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三联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交纳凭证复印件,到城区征收办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城区征收办将购房款一次性拨付至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第十一条  使用购房券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和贴现程序: 
  (一)购房程序:购房券使用人持购房券购买二手房时,直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备案。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购房券使用人采取现金补足、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等方式付清。 
  (二)贴现程序:购房券使用人凭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合同和收据到城区征收办提出拨款申请,城区征收办确认后将备案合同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房产交易所担保中心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市住建委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与购房券使用人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三条  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购房券须一次性全额使用,不找零、不补差额。 
  第十四条  参与房屋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3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有效落实支持、鼓励居民购房消费的优惠政策,确保购房补贴发放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各级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有关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发放的、给予专门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住房(以下统称“商品住房”)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的政策制定、材料收集审核和监督管理。 
  柳州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的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一)非柳州市市区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和来柳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在我市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唯一产权住房的; 
  (二)我市城市户籍的无产权住房家庭、个人,在市区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家庭的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补贴标准和计算。 
  (一)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补助面积以经过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备案确认的商品住宅预测绘建筑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补贴。 
  (二)每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购房补贴。 
  (一)购买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二手住房; 
  (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等机构和单位购房; 
  (三)已享受过其他购房补贴的。 
  第八条  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购房人向柳州市房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应完整填写用于申领购房补贴的有效银行卡号或者储蓄账号。 
  2. 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档案证明; 
  (6)关于个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7)银行卡或者存折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受理。柳州市房产交易所设立专门受理窗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柳州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初审并对申领补贴的商品房注明为“购房补贴购房”,然后报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四)发放。通过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发放,购房补贴直接发放到卡号或者储蓄账号,不发现金。 
  (五)归档。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按规定完成档案资料造册归档。 
  第九条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如需办理商品房合同网备撤销手续的,应先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手续,将购房补贴资金退回。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关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外,并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