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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2015-07-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人社发〔2015〕2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
  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主要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14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等相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化、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治理大气污染企业。指按《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等相关规定,对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石化、制药、焦化等行业治理大气污染的企业。
  (五)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实施条件
  (一)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当年基金支出总额,能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稳岗政策项目支出1年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纳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围的相关材料(依据)、稳定岗位措施和实际效果等材料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三、稳岗补贴标准
  各地对符合上述范围和实施条件的企业,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期间,每年可一次性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一)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三)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期间,是指经政府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起止期限。
  四、稳岗补贴申请及审核程序
  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2)、上年度稳岗措施、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裁员情况(应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环保政策的证明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人社部门审核。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援企稳岗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社、财政、发改、工信、环保、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设区市、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本《通知》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2017年底前,符合本《通知》和冀政办函【2014】1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享受两个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之一。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1、《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
      2、《稳岗补贴申请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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