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府办﹝2013﹞75号
赵村镇、三城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程,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起草了《定州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税费减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部门、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定州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税费减免的实施意见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定州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税费减免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意见(冀政﹝2012﹞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制度
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等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 "两租房"均先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工后,廉租住房产权和管理权全部收归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在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地理坐落、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数量或比例购买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剩余部分公租房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由开发企业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进行对外出租和管理,并接受市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落实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回购资金
(一)按照保障房建设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
(二)保障性住房按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优惠政策,其中应予免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落实,
(三)对配建的廉租房实施有条件回购,市政府每套以两万元总价从开发企业予以回购,回购资金分两期支付:廉租住房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封顶时拨付50%,产权和管理权完成移交后拨付剩余50%资金。
(四)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定比购买,对于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封顶时拨付50%,产权和管理权完成移交后拨付剩余50%资金。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各项管理手续
(一)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保障性住房审图意见)前,要签订《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移交合同》。
(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的拨付,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
(三)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开发企业须将廉租住房和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和管理权移交市政府,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移交后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日常管理。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定州市财政局关于购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税费减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市府办﹝2013﹞75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区域性的城市和开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需要,截止到2013年底,我市财政已捐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转款319万元用于配建廉租房的回购。
目前,我市财政结余各级各类保障房专款约2亿元,其中:廉租房资金3127.65万元,公租房资金6188.51万元,资金供给较为充裕,有一定的购买能力,为逐步推进和完善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同时适当兼顾配建"两租房"的各开发商的正当利益,按照定市府办﹝2013﹞75号文件精神,经综合权衡房源需要和购买能力,拟按一定比例从我市各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部分自2011年3月份强制配建的公租房,作为我市政府拥有完全产权的公租房,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经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意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购买数量上,按照项目配建公租房套数20%的比例作为政府统一的购买比例;在购买价格上,按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该公租房所在楼盘-住房各楼层单平米价格,计算出平均单价,并依此平均价格购买各小区配建的公租房;关于平均单价的测算,由市政府组织住建、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派员参加,组成专门的价格计算核查小组,共同确定购买单价。
2.购买公租房要签订购房合同、明确门牌号码和具体的资金支付程序,主体封顶完成二次结构支付60%,实现产权移交后支付剩余40%;购房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直达配建公租房的开发企业账户。
3.完成资金支付政府拥有完全产权的公租房,要按照规定的政策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并依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由定州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附: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落实保障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税费减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