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行业经济法规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建人防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1-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人防字〔2011〕181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完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主城区的项目必须按甲类人防工程建设,县(市)的项目可按乙类人防工程建设。
  二、项目战时用途应当优先考虑人员掩蔽,然后考虑其他功能。
  三、新建项目要立足战备、满足平时、兼顾应急。防护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到位,内部设施符合地震应急避难要求。保定市、廊坊市以南各市新建项目要考虑夏季纳凉避暑需要。
  四、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按等级标准人防工程建设,不能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标准建设。
  五、引资或合作开发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人防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必须按等级标准人防工程建设,不能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位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外的项目,可以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
  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已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该项目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可不再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