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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6-10-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甬保税政〔2016〕65号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宁波保税区条例》和《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功能产业集聚,扶优扶强,现对《宁波保税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6〕17号)作必要的修订调整,具体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发展
  (一)总部型及营运中心企业。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91号)文件精神,设立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引进和培育总部型或区域性营运中心企业发展,逐步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的辐射带动效应,支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区经发局另行制定。
  1.对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
  2.对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其增加值形成年度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下同)和5000万元的,其增加值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增加10%和20%给予扶持。
  3.对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房或租房、交通费及培训费等综合性补助支出。
  (二)流通贸易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和培育各类国际贸易主体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我区国家促进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建设,做优做强国际贸易产业,推动外贸企业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设立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区内企业利用保税区政策和功能优势,实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打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搞活国内流通贸易,做大做强贸易规模。支持区内企业积极拓展新型贸易业态,鼓励企业发展服务贸易。
  1.对上述区内流通型贸易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年度财政贡献不足500万元和超过500万元的,对其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80%和100%扶持。
  2.对区内从事服务贸易、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离岸贸易、国际中转集拼、保税进境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的贸易型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
  3.对流通型外贸企业和新型贸易业态企业,年度进出口实现5000万美元、2亿美元和5亿美元以上的,其增加值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增加10%、20%和30%给予扶持。
  (三)现代仓储物流企业。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设立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保税仓储和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区内从事航运物流业服务的报关报检、交通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等航运服务企业落户发展。
  对区内集聚的上述仓储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90%和100%扶持。
  二、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企业培育
  为积极贯彻实施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政策意见,推动区内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鼓励高端创业创新团队项目的引进和培育,设立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集约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及调整能源结构,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高端智能制造业企业落户发展。新办制造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50%扶持;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前2年给予100%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
  (二)促进制造业企业提升单位产出。现有制造业企业政策期满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政策优惠到期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50%扶持。企业当年享受区各类产业政策已达到其形成区地方财力贡献额度的,不再享受;未达到的,补足兑现差额部分。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区内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产品研发和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照本政策意见中扶持新兴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四)大力扶持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对区内科技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可不受年度财政贡献和单位产出限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参照享受(一)、(二)款政策,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和科技创业型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给予100%扶持。
  三、积极鼓励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一)互联网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文件精神,为积极贯彻实施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结合省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设立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跨境电商、电子商务、软件和服务外包等互联网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和互联网海外人才创新园等平台建设运营、产业集聚和招商培育等。
  对区内集聚发展的上述互联网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
  (二)文化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文化贸易发展,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我区发展导向的文化企业,包括对外文化贸易、艺术品展示交易、影视文化、文化信息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动漫游戏、广告传媒、文化会展等行业企业发展。
  对区内集聚的上述文化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企业当年度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扶持。
  (三)金融服务企业。为加快推进金融和类金融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建设特色金融产业集聚区,设立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区内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传统金融服务业以及私募股权、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业、商业保理、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服务业发展。具体按照管委会关于推进特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其他新兴服务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文件精神,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切实把新兴服务业打造成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重点扶持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健康养老、旅游、体育、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大力支持会计、法律、税务、会展、人力资源、房地产和建筑业等其他服务业企业在我区快速集聚发展。
  1.对区内集聚的上述新兴服务业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年度财政贡献不足500万元和超过500万元的,对其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80%和100%扶持。
  2.对区内集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扶持。
  四、专项奖励
  (一)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奖励。管委会建立经营管理先进企业评选和表彰奖励制度,对纳入本意见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考虑其对区域的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分别给予10-100万元的专项奖励,主要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具体按照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及服务业成长企业奖励办法》(甬保税政〔2014〕37号)实施。
  (二)紧缺性人才特殊津贴奖励。对互联网、文化、金融服务业、进出口贸易、总部型及营运中心、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等重点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示范带动效应、综合经济贡献以及促进行业企业集聚发展等情况,对年度有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人员和紧缺性专业性人才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特殊津贴奖励,具体按照管委会人才鼓励政策执行。
  五、减轻企业负担落实稳增促调政策
  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管委会《宁波保税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保经发〔2016〕8号)精神,2016-2017年按照当年收取(除淘汰、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总额的60%设立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给予扶持。实施“一企一策”,对符合条件企业、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重点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后,对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区级留成部分,可给予100%扶持。
  六、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各项企业扶持资金,由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保税政〔2015〕84号)规定的程序兑现,一般一年兑现一次。各类专项资金当年度预算安排不足兑现的,可在下一年度预算继续安排兑现。
  (二)享受本政策意见企业,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合计形成的财政贡献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文化企业为50万),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文化企业、金融类金融企业可将个人所得形成的财政贡献纳入计算范围。新办企业第1年未达到政策享受条件但在第2年前两年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的,可合并享受前2年的政策扶持额度。企业2016年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合计形成的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但在2016-2017年两年累计达到200万元的,可合并享受2016-2017两年的政策扶持额度。
  (三)享受本政策意见且占用区内土地、厂房等要素资源的制造业企业,其年度亩均税收必须达到20万元/亩,对年度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亩,在原政策扶持额度基础上上浮10%给予扶持。占用区内土地、仓库等要素资源的仓储物流企业,其年度亩均税收必须达到10万元/亩或亩均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亩,对年度亩均税收分别超过30万元/亩或亩均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亩,在原政策扶持额度基础上上浮10%给予扶持。新办制造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必须达到管委会规定的投资准入门槛标准方可享受政策。
  (四)本政策意见所指新引进企业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
  (五)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和依法纳税,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否则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还。相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当年存在重大偷漏税、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2.当年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3.未达到管委会节能降耗指标要求、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以及低效益高能耗淘汰企业。经管委会综合评价,被列入要素资源评价D类的企业。被列入要素资源评价C类企业的,当年减半享受政策,次年达到B类以上的,可合并享受上一年度扶持政策。
  (六)本政策意见执行过程中,依据企业实际所属行业类别并按其主营业务收入划分行业归属。如有异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共同认定。同一企业符合多项政策条款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有关项目获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扶持且上级部门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七)管委会对外投资协议中有依“一企一策”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约定期满后按照本政策意见实施,没有约定期限的,政策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本政策意见出台以前,管委会已经颁布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意见相冲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但原有产业政策到期或废止后须按本政策意见执行。
  (八)本政策意见中企业增加值、利润总额以及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是指按照现行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后的实际留区财力,具体由区财政局每年结合体制结算情况报管委会研究确定后公布执行。2016年5月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前企业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含营改增),仍按照“十二五”期间财政专项扶持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九)象保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政策意见并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发展实际,制定象保合作区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十)本政策意见是原“十二五”期间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延续,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作了必要修订调整。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原《宁波保税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6〕17号)同时废止。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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