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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09-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建质〔2005〕455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为贯彻落实好该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经测定,分四个专业工程确定我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拆除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附件2费用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按附件2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单独报价。投标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按附件2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低于该标准的,在招标时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如低于成本价,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五、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请各地将执行本文件有关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试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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