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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邯政办字〔2016〕172号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4日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核定,对按规定符合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负责核定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按政策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交纳监督工作,并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交纳标准按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网签备案平均售价执行。
  第八条 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交纳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将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函告市规划部门;
  (三)市规划部门核定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并函告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应配建保障房面积,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异地建设资金协议,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暂按配建保障房面积4500元/平方米预交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出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市建设部门核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按照规定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市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定项目网签备案平均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结算应配建保障房面积的异地建设资金。
  第九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将收缴异地建设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所缴款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 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标准执行:
  (一)由于公摊面积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配建保障房总面积达不到规划审批要求,无法履行正常的验收交房手续的;
  (二)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经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的。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时,应当对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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