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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3-04-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人社办字〔2013〕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发挥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以创业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帮扶、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创业园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创办创业园。
  第二章 创业园认定
  第五条  创业园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园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运营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相应的专业培训、实训队伍。
  (三)依据不同层次创业园要求,符合场地面积、入驻企业、创业大学生、带动就业人员的标准。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标准条件为:园区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每户企业有3—5名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标准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风、网络通讯、运输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五)能够为创业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指导、风险评估、企业创办及注册指导,能够提供市场、融资、管理、技术、人才、法律、财务等服务。
  (六)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
  (七)具备长期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创业园认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书。
  (二) 创业园主办方相关资料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场地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
  (三) 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创业园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优惠政策、入园孵化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 入园孵化企业相关材料、创业人员(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单。
  (五) 在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岗位责任。
  (六) 创业园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创业园认定程序 :
  (一)创业园认定按照分级认定原则,即申报市(州)级创业园应取得县(市、区)级创业园资格;申报省级创业园应取得市(州)级创业园资格。中、省直单位,部属、省属高校可直接申报省级创业园。
  (二)创业园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告之申请人补齐材料或补正的内容。
  (三)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四)依据审核和考察情况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说明和接受评委咨询,由评委会投票确定是否确认为创业园。
  (五)对评委会通过确定的创业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颁发牌匾。
  第三章 创业园退出
  第八条:对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创业园:
  (一) 创业园认定满一年后创业孵化企业未达到标准的;
  (二) 创业企业创业大学生和带动就业人数未达到标准的;
  (三) 向入园企业或个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四) 创业园场地挪作他用或场地面积未能达到标准的;
  (五) 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创业园性质发生变化的;
  (六) 不能提供相应服务,一年内被创业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七) 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八)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创业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创业企业入园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园应向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含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开放。
  第十一条  创业企业申请进入创业园应向创业园主办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创业企业发展目标和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四)创业孵化方案;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经创业园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确定入园。入园创业企业须遵守创业园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创业园管理,出园时应交回创业园提供的设备,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章 创业园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创业园监督管理,接受创业园创业企业、创业人员投诉和建议,为创业园建设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创业园应定期向人才交流机构报告创业园的运行情况,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级创业园管理部门逐步完善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统计上报、自动化办公的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优秀创业园、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开展示范园区建设。
  第十七条:建立大学生创业园联席会制度。联席会作为创业园自律组织,在人才交流机构指导下开展有利于创业园发展的活动。
  第十八条: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本级创业园进行考核(当年认定除外)。
  考核采取创业园自查和由人才交流机构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
  1、创业园发展情况;
  2、创业园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3、进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企业和孵化成功企业情况;
  4、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人数;
  5、创业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6、创业园场地面积情况;
  7、创业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8、其它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创业园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基本合格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列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创业园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申报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具体申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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