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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2003-11-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银监发〔2003〕2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将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规定的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上述表外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单独统计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
  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暂不实施五级分类。
  二、从2004年起,五级分类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应当在制度和操作方面着手准备,从2004年起试行五级分类。
  三、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同时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贷款期限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贷款按逾期时间长短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
  从2004年起,各机构应按季上报五级分类的数据。目前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4年起可以停止向银监会报送“一逾两呆”的分类数据,但应按季报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的贷款数据。
  四、各机构应将贷款逾期天数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各机构在贷款审核发放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五、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对于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等信贷类资产和有关表外业务,各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特征、历史损失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水平测算实际风险状况,并制定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各机构可知行制定各类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试行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将统—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
  各机构应对重组贷款的分类予以重视,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另外,各机构还应充分关注抵债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抵债资产的评估至少应—年进行一次,当资产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时应在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各机构应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的要求对各类信贷类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并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在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银监会。未按规定上报计提及核销规划、不良贷款处置计划,或未按规划提足损失准备,或对2001年以来新发生贷款未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03年起在核算利润时,应扣除应提未提损失准备;当年利润不足以扣除的,不得在账面上反映利润。
  未能按《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在五年内完成分年计提呆账准备金和核销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财政部说明原因并同时报送银监会。
  七、各机构应通过完善五级分类制度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根据《指导原则》制定并完善统一、可行的贷款分类细则、操作程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逐步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调整内部激励考核体系;改进贷款的发放和评估系统,坚决遏制新的不良资产形成;细化对五级分类工作人员分级培训方案,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知识的考核;保证五级分类制度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八、各机构在保证五级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根据五级分类的基本原理并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风险分类理念,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方法。
  九、各机构应严格执行五级分类制度,严禁在贷款分类工作中弄虚作假。各机构制定的各类资分类标准、分类频率、认定权限及有关重组贷款风险状况、贷款迁徙情况、抵债资产估值情况以及在分类中遇到的问题和疑问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银监会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五级分类标准,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五级分类的执行情况将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内容。
  十、各机构应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贷款人信用判断的恶意借款人,应及时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对于长期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报表资料、虚假信息或已经对贷款银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借款人和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将进行通报,并实施必要的制裁措施。
  十一、农信社五级分类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由本局负责监管的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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