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行业经济法规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2011-05-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高政〔2011〕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35号)关于“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不断完善政策”的精神,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套型、限房价”面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可通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普通商品住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自主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针对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销售的,而且价格低于市场价,经市政府同意,可纳入限价商品住房范畴。
  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府安置拆迁户的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可纳入限价商品住房范畴。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办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负责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核定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15%左右。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开发企业在开发前向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报审建设标准和方案,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则等内容。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申购条件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市区长期居住1年以上;单身家庭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家庭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水平标准(具体收入线由民政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发布);计算2人以下家庭收入时,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包括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流程
  第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住房状况调查证明,同时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和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社区居委会受理核实无误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和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开具《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三)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开具的《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民政管理部门进行收入核查。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
  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5日内核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并在《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由经办人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后,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四)审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民政部门送交的《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反映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补充填写《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申购家庭的资料档案和审核表进行存档。
  (六)发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开具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部门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提供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要时,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与购房人签订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将高碑店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高碑店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将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和申购家庭信息录入河北省住房保障数字管理系统,建立纸质档案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的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位其员工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由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或审核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销售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损害购买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