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函〔2002〕21号
吉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原件归档问题的请示》(吉建档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6条、《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归档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应当是原件;归档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可以是原件(有多份原件时),也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归档的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