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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2002-02-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市政〔2002〕14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城中村改造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而且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民心工程。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中村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据统计,目前二环以内城中村还有45个,占地约11.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约636万平方米,居住4.77万户、14.93万人。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思路 
  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区政府组织、协调、督导,由城中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具体实施。 
  3、总体目标 
  从2002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把二环路以内45个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到2010年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优惠政策 
  1、二环路以内城中村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的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上缴市级以下政府(含市级)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4、城中村改造按规划自行配套,完成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及相邻一、二级规划道路的拆迁腾地和三级以下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碴土费、墙改基金。建设地下室的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5、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三、保障措施 
  1、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尚未农转非的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城中村尚未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抓紧组建,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逐步向规范化的有限公司过渡。 
  2、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城中村改造要在界定的范围内实施,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一并实施改造。确需占用耕地进行周转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它市政设施,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相邻腾清的一、二级规划道路的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列入建设计划。 
  4、城中村的改造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在2003年上半年前完成。已批准两年尚未实施完的,要重新审核,批准两年尚未实施的,重新报批。未编制改造规划和已编制改造规划未经审批的城中村,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宅基地和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 
  5、城中村改造要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分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上下水、硬化、绿化、路灯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 
  6、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可以由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可以与投资商联合改造,也可以通过招商选定投资商独立进行改造。 
  7、在国有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应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和规章执行。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已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应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发放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标准,测算本村平均容积率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的,按标准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房屋所有人向拆迁人按单方工程造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建筑面积的,按标准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其中大于标准建筑面积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及结算价格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和本村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报区政府备案。 
  8、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鼓励有实力的开发企业以不同形式参与城中村改造,对非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从严控制。 
  9、各区政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要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造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把此项工作列入区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并及时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确保目标责任的落实,使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10、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建设、计划、农业、体改、财政、规划、土地、民政、教育、房管、公安、法制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考核办法,培训有关人员,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各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考评,兑现奖惩。 
  临二环路外侧的自然村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二环路以内城中村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二环路内45个城中村名单 
  一、长安区(8个): 
  土贤庄、谈固村、南翟营、北翟营、北宋村、花园村、小沿村、谈村 
  二、桥东区(8个):休门、任栗村、姚栗村、彭村、元村、东三教、义堂、吴家庄 
  三、桥西区(9个): 
  西里村、东里村、城角庄、振一街、振二街、振三街、振四街、玉村、西三教村 
  四、新华区(9个): 
  柏林庄、东三庄、市庄、西三庄、钟家庄、北焦村、高柱村、东焦村、西焦村 
  五、裕华区(11个): 
  槐底村、方北村、小马村、尖岭村、东岗头、大马村、塔冢村、东王村、南王村、孙村、位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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