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行业经济法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06-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国土资地字〔2009〕3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要统一纳入全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之中,解决新民居建设用地问题要与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紧密结合。根据新民居示范工程建新拆旧计划,拟复垦的旧村址在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耕地部分,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设区市范围内与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农用地实行等量置换,并在省厅批准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后分批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原则上每年转换三分之一,三年内用完。

  新民居示范村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要在办理周转用地审批手续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

  二、关于周转用地使用、归还问题

  (一)使用周转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省、设区市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2、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拟拆迁的旧村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二)关于使用周转用地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使用周转用地申报材料要按《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提供,对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编写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要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申报内容”要求。

  2、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时县级国土资源局需要填报“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和“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汇总表”(见附件)。《指导意见》要求的申报材料中,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可填写在“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中。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重点对规划衔接问题写明意见。

  3、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在建新拆旧计划中说明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区位和面积。

  4、旧村址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分别编写。上报的复垦方案应当附标有复垦区的“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图)、“复垦项目规划图”、“勘测定界图”。

  5、规划衔接说明的内容:①周转用地的选址定位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示范村规划;②示范村规划和选址定位是否与乡规划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边界一致;③示范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边界定位、旧村址复垦规模和界址是否已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④确保农用地总量特别是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啬的承诺。

  6、原村址占地面积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7、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的坐标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三)关于周转用地批后管理问题。

  1、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省厅批准的方案,做好供地服务、旧村址复垦等具体实施工作。提供周转用地时,要求示范村村委会与旧村址复垦区所涉及的每个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收回拆迁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省厅和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分别建立周转用地使用台帐。台帐要载明每个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地类、面积,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图斑号、坐标位置,周转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旧村址复垦区的坐标位置、面积、验收情况、地类变更情况,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

  3、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在旧村址复垦工作完成后,使用周转用地到期前(至少到期前1个月内),向省厅申请验收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内容包括:验收申请、复垦项目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图、财务决算报告、复垦项目所在村委会意见。省厅或由省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省厅或由省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验收结果要向省厅备案)。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办理地类变更,并按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作为归还指标,记入台帐。用于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按新占家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等量归还,记入台帐。

  4、新民居建设涉及的拆迁户搬入新居后,应依法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对使用周转用地和已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和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置换的城镇建设用地所在市、县还应当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6、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7、经批准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一年内未开工使用的,省厅将收回核定给该村的周转用地指标。

  三、周转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审核。

  1、申请使用周转用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材料采用纸质卷宗,一式二份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2、核定周转用地实行厅内会审的方式。由厅长或主管厅长不定期召集由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会审会议,审核各地上报的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及相关材料。参加会审的处室为:规划处、地籍处、耕保处、土地利用处。

  3、经会审,同意所报方案的,各业务处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土地利用处汇总,通过厅政务系统按发文程序经主管厅长和厅长签发。经会审,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的,由土地利用处责成上报单位补充修正。

  4、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分批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按现行分批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将分批土地征收材料、省厅批准使用周转用地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和纸质卷宗报省厅政务大厅。

  附件:1、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呈报表;

  2、新民居建设申请使用周转用地汇总表。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