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发〔2010〕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新民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周转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新民居建设的需要做好土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三、增减挂钩,实行城乡土地置换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使用,以市、县为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转让。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增减挂钩土地置换要做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四、严格程序,分级审核把关
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参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程序办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批准的周转用地规模和标有周转用地的标准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勘测定界图(附勘测定界报告)、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的,在批准周转用地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具体参照现行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
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周转用地的使用、归还和旧村址复垦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要求加强对周转用地的批后管理。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地类变更。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汇总上报新民居建设用地方面的信息、数据;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旧村址复垦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对旧村址复垦项目进行验收。并在使用周转用地到期前(至少在到期前1个月内)将旧村址复垦验收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建立使用周转用地和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台帐。台帐要载明每个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地类、面积,所在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图斑号、坐标位置,周转用地批准使用起止日期,旧村址复垦区的坐标位置、面积、验收情况、地类变更情况,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等。
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经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按增减挂钩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要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新民居建设中把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的管理。既要为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和优质服务,又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操作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防止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对省确定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市)在新民居建设用地安排上要优先考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国土资地字〔2009〕36号)的有关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