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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2013-05-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计价格〔1994〕508号
 
建设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我们对你部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现通知如下:
  一、劳动定额是衡量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标志,同时也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行经济核算,以及编制工程概预算定额(人工部分)的依据。因此,为完成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任务,各级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可以取适当的定额测定费,用于工时测定、劳动定额的编制、劳动定额的管理以及人员经费等支出。
  二、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动定额测定费的标准按照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收取。
  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可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沿海低于内地、建安工作量较大地区低于较小地区的原则核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劳动定额管理站只收取专业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并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目前由财政核拨部分事业费的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可根据定额测定编制工作量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五、劳动定额测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定额管理站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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