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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05-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石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500户。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强化责任主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体。
  (二)积极推进“三个试点”建设。
  1.实行“两房并轨、租售并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60平方米户型为主,占总量的75%左右,分别建设一室,二室、小三室等多种户型,被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所属保障类型,实行人性化配租。
  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购买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局制定。
  2.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保障房。鼓励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各选择一个交通方便、配套较完善的行政村,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由政府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建成后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或投资者按比例持有,原则上由所在辖区政府统一配租,所得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
  3.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公共保障房。按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优先保证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公共保障房建设。严格贷款项目评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贷款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足额抵押,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分别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经营。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需要新征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的,由政府组织、企业出资,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划拨供应。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四)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将棚户区改造覆盖到县(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把改造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国有开发企业应积极承担改造任务,同时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社会房地产企业广泛参与。改进土地供应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地按需实行单独供应,完成征收后可提前供地,确保安置房尽早开工建设。
  (五)加快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等购房户。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限价商品房在公开出让土地时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并据此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限价商品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定向购建的商品房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限价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90%以内。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购买条件和标准。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创新力度
  (一)足量供应用地。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落实到具体地块。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应保尽保,同时提前做好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和具体地块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每年2月底前完成组卷申报,存量用地4月15日前完成审批。
  鼓励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中建设保障房,实行配套开发商品房或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所得收益用于补贴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经营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内。
  (二)确保资金落实。采取“8+1”模式,加大资金筹集力度。“8”就是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住房公积金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增值收益;中央和省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公共保障房建设的国债资金和公积金贷款;通过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出售经营配建商业用房的收益资金;实行租售并举回笼的资金;社会其他资金。“1”就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兜底。市财政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10000元补助,各项资金按县(市)、区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域内2010年6月1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制配建的公共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每年三月底向社会公布。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开工建设,应与所在小区住房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质监验收,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未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五)实行租补分离。本意见实施后公共保障房租金全部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收取,再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型不同,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市场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综合区域、环境、住房条件和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示。租金补贴由市政府按保障对象的比例将中央补贴资金全部下拨到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放到保障户,剩余部分统筹用于政府主导的公共保障房建设,不足部分由市、区(管委会)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拓宽资金回笼渠道。对集中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保障房项目,原则上可按住宅总建设面积的15%以内的比例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其收益用于弥补公共保障房建设、维护、管理等费用;公共保障房租、售回笼资金,扣除管理和维护费用后,全部专项用于公共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和偿还贷款性资金本息。
  四、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一)优化选址和规划设计。各级国土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将公共保障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户型设计按照“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集中建设的公共保障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全市每年启动2-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建设,并在立项时予以明确,从源头起抓好建设管理。
  (二)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经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工期;严格进行工程招投标,选择信誉度高、市场行为好、综合实力强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队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严格合同管理、工程监理。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依法合规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新开工项目“四证”等建设手续应于当年10月底前全部办结。
  (三)强化项目全程管理。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实行建材和部件供应质量终身责任制,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材料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全面实行工程分户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监管和督导,确保装修到位、使用功能完备。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在每栋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工程项目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保项目竣工。当年年底,两年以上开工项目全部竣工;一年以上开工项目多层全部竣工,高层主体封顶;当年开工项目,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四月份前,对三年以上未按时竣工或分配入住的项目,专项督导,认真查找原因,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对所有项目倒排时间表,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进度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如期竣工,形成有效供给。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进行问责。
  (五)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在政府网站和项目建设地点及时公开。加强全市数字住房保障系统开发应用,及时录入和更新基础数据,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阳光化操作、便民化服务。
  五、完善和规范管理机制
  (一)严格资格审查。上半年修订完成《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随时受理、入户调查、资格认定、信息公开公示、准入退出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受理机关,组织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有奖举报制度。申请家庭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为其职工申请保障的,须经所在单位党委会(组或支部)研究确认后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保障家庭进行抽查,抽查比例10%以上。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尽快实现财政、公安、住房、人社、金融、税务、公积金、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即时核查、比对,进行资格认定。
  (二)确保阳光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保障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各县(市)、区作为分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系统打分、公开摇号、递次配租、量入为出”原则进行公开分配,实现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的全公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保障对象代表等全面监督。分配结果要在新闻媒体、省、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完善退出机制。公共保障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原受理机关申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于六个月之内退出所承租房屋。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公共保障房,并处以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以罚款,并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后续管理。公共保障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期限以及使用要求。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保障房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建由社区居委会、产权单位、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小区产权单位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也可自行管理服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强化使用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承租家庭恶意欠租及违反规定将保障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仓储等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购房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其所购房产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房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机构管理和经费投入。尽快落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升格为副县级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专门设立住房保障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居委会要设立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按照保障家庭每户不低于100元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调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可以组建专业化的国有独资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公司负责保障房的投融资、建设、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及房屋维修等日常管理。
  (二)完善督导机制。落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月例会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督导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结果打分、排名,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经常对所有项目进行巡查、暗访。建立巡查员制度,对县(市)区派驻专职巡查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项目落实、建设进度、分配管理等工作按时间节点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并直接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地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住房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相关县(市)、区政府还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机制,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约谈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发督办函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本文件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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