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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2011-09-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石国土资〔2011〕214号
 
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建设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制定出让方案,经局土地出让协调领导小组会审通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及空间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等。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或者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出让地块的状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公告;
  (二)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式样;
  (四)竞买报价单式样;
  (五)宗地界址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七)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式样;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市主要报纸发布,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以公告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两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联合竞买的,须提供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须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投标、竞买保证金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或起叫价、起始价的20%。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竞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授权文件;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七条 对投标、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有公证机构参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和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竞买申请前提出,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投标人或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开标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定标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条件、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出让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由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现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市主要报纸发布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1年10月1日始至2014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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