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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0-12-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石政发〔2010〕4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鼓励被征地村发展经济,增加集体积累,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石家庄市征地制度改革方案》,现就规范我市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被征地村的土地利用情况,除原旧村址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外,以被征地村2010年6月30日在册的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为基数,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标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包含原旧村址范围外的村民住宅用地(含已办合法手续和未办合法手续的多层及高层住宅楼,以下同)、村(居)经营性用地(含已办合法手续和未办合法手续的村(居)经营性用地,以下同),不足部分在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中预留。
  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被征地村按项目逐步报批,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严格控制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村(居)委会除原旧村址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和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以外的土地全部列入政府征收范围。
  市内五区范围内各村(居)委会申请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辖区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对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的使用和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城乡经济发展、国家利益与被征地村集体利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在详细了解和摸清被征地村的土地利用现状和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数的基础上,测算各村(居)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数量。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结合政府土地征收同步进行,特别要与大片区土地征收、市政公益项目及省、市重点项目土地征收相结合。
  (二)合理规划。使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村(居)委会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的面积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出具规划文件。
  (三)政策衔接。按照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项目审批的政策衔接,切实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落到实处。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村(居)委会用地台帐。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内各村土地利用情况和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数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台帐,作为测算村(居)委会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面积的依据。
  (二)签订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协议。在安排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前,市国土资源局须详细界定出该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面积,对于条件成熟的村签订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协议。
  (三)落实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结合政府储备地征收进度和村(居)委会的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逐步落实市区各村(居)预留发展用地,并书面告知发改、规划等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启动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依法报批及供地。村(居)委会使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应办理国有土地手续。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后供应土地。
  四、供地政策
  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拟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发展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收取相关税费并以划拨方式供给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居)委会申请公开出让的,可由村(居)委会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村(居)委会可按照规定参与市场竞争,待公开出让后,出让土地收益扣除相关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返还给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规划用途确需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在规划用途调整以后,村(居)委会须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并享受出让净收益返还政策。
  五、与有关重点工作结合的相关政策
  (一)确需周转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先期使用部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作为周转地。
  村(居)委会申请将企业用地或农用地作为周转地建回迁安置住房的,由辖区政府根据拆迁安置方案,严格审核使用周转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由区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周转地的供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周转地主要是解决城中村改造的滚动拆迁问题,市政府批准将企业用地或农用地建回迁安置房的,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确定周转地建回迁安置房的批准文件,明确周转地的面积、位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市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以“村民住宅”划拨给村(居)委会。
  对周转地占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的,村(居)委会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在旧村范围内留出相同面积的土地,用以弥补周转地先期占用的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并由区政府监督落实。
  (二)结合大片区征收,逐步解决各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
  对大片区征收范围内的村,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全部征收一次性预留、逐步征收分批预留的原则与被征地村商谈征地补偿和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事宜,使大片区征收与给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同步进行。在组卷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村实际情况,可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与政府储备地一并打捆上报审批,待批回后再为被征地村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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