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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

2020-07-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总办发〔202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开展涉税信息共享,加强比对复核管理,确保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平稳运行。为进一步加强两部门协作,巩固和拓展环境保护税落实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
  各级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要求,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实行协作工作扎口管理,明确牵头的内设机构,确定责任人和联系人,进行具体工作对接。牵头机构对环境保护税各项协作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制定协作任务清单,组织协调内部机构落实信息共享、比对复核等工作。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商等多种形式,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征收管理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税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交换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环境保护税税收数据,以及新增或有变化的排污单位基础数据等涉税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违法处罚信息和复核意见,一般包含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期间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必要信息。其中,采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一般包含对应污染物的监测浓度和废气(污水)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一般包含对应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公式;难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直接计算的,一般包含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积极探索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应用于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环办厅函〔2017〕2019号)要求的数据交换内容和交换频率,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省级集中的涉税信息交换系统和涉税业务处理系统建设,实现复核意见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在线传递和处理。要完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各项功能,提高在线交换数据的质量,确保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放口代码等关键字段完整准确。
  三、落实环境保护税常态化复核机制
  税务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发现异常,符合本通知附件所列提请复核情形的,要进行风险和疑点排查;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部门提出的复核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反馈复核意见。税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的复核意见依法依规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各省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提请复核情形。
  各省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县两级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协作任务及工作要求,联合制定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落实比对复核机制等工作的具体办法,并于2021年2月底前,将信息共享、复核管理等征管协作机制运行情况分别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综合司)。
  附件:税务部门提请复核情形(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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