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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然人A、B各投资500万元成立甲公司,经营5年以后,甲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自然人A、B又以相同投资比例成立了乙公司,现在,因集团重组的需要,想把甲公司的100%股权平价转让给乙公司,自然A、B由直接持股甲公司变成通过乙公司间接持股甲公司100%股份,请问这样属于正当理由吗?有没有个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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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A、B各投资500万元成立甲公司,经营5年以后,甲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自然人A、B又以相同投资比例成立了乙公司,现在,因集团重组的需要,想把甲公司的100%股权平价转让给乙公司,自然A、B由直接持股甲公司变成通过乙公司间接持股甲公司100%股份,请问这样属于正当理由吗?有没有个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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