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法院税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周年司法审查情况通报(新闻发布稿)2024年2月2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新设税务审判庭,集中管辖由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我们全面回顾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庭成立一年来在税务行政审判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对案件基本情况、特点的分析,全面总结取得的初步成果与遇到的挑战,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形成本白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务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集中管辖一年来,上铁法院共受理涉税行政案件90件,同比增加57.89%,全市法院共审结89件(含上铁法院审结的73件和其它法院审结的集中管辖前受理的16件),同比增加100%。对比五年来全市税务行政案件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整体呈上升态势,收案数达近五年最高值。这一趋势与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经济新业态发展等诸多因素有关。
二是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但较为集中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由,具体表现为检举类案件和退税类案件,两者合计占比56.67%,并呈现出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的特点。
三是原告类型以自然人为主,有70件,占比77.78%,原告为企业的20件,占比22.22%。但企业占比逐年上升,反映出市场主体对税务纠纷司法解决的需求正稳步上升。引发争议的基础事实不仅有常见的股权转让、房产拍卖、虚开发票等,还有投资基金、网红直播、网络平台就业等新业态、新模式。
四是被告基本覆盖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经过复议的双被告案件占比过半,区税务局及下属税务所在近五年中作为原行为机关的涉诉数量最高。
五是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持续向好,负责人出庭应诉率(90.63%)高于去年同期,亦高于2024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平均出庭应诉率,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良好态势。其中14家税务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在庭审中向原告详细释法析理,有效推动了涉税争议的实质化解,案件协调化解率及上诉率均优于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平均值。
六是实质解纷推进有力,上铁法院审结的73件案件中,协调化解案件25件,创五年来新高,其中11家税务机关的协调化解率达100%。
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难点、审理机制及建议
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存在以下四方面挑战:
一是税法体系结构复杂,法律适用难;
二是税收执法分段管辖,事实认定难;
三是新型涉税案件频发,辨法析理难;
四是证据保密要求较高,审查采信难。
对此,上铁法院着力从以下四方面构建与税务审判相适应的审理机制:
一是释放集中管辖改革红利,以顺畅的立审衔接推进诉讼便民;
二是聚焦税务争议实质化解,以明晰的裁判规则推进公平正义;
三是支持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推进涉税纠纷源头预防;
四是提升税务审判专业能力,以扎实的理论支撑推进实务创新。
为促推涉税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化解,建议维权端增强法治意识,提升维权准度;执法端树立为民理念,体现执法温度;复议端加强监督制约,增强纠错力度;司法端强化机制建设,明确审查态度;制度供给端完善法律规范,体现政策创新高度。下一步,上铁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按照上海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继续努力做实做强税务审判“上海样本”,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护航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税务审判典型案例指引案例一:
王某诉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不予退税决定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系本市首例因对赌失败而引发的退税行政案件。该案明确对赌模式下,因对赌失败而作出的业绩补偿,不是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不改变原股权转让时已确定的应税事实。纳税人以对赌失败导致股权转让所得利益减少为由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依法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的,法院予以支持。这一规则的明确,有助于引导经营主体对交易行为形成合理预期,统一税务机关执法标准,从源头上减少涉税纠纷,为同类案件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裁判标准。
案例二:上海奥某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及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系本市涉纳税信用评价第一案,该案首次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并发布纳税信用级别等行为,系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裁判规则的确立,有效畅通了企业在涉税纠纷领域的权利救济渠道。案例三:周某诉上海市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该案明确检举人向税务机关检举他人偷税漏税,制造与被检举人利益连接点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依据新的利益连接点而认定检举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检举人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处理检举事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在近年来检举类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上述规则的明确有利于规制实践中因恶意检举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冲击,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王某诉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明确申请人为了解税收政策依据、涉税事项的处理流程等,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税务机关就该咨询所作的告知行为,以及复议机关对该告知行为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案针对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大量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相关成本列支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了该类申请的性质,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维护行政公信力。
案例五:上海某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中明确在上下游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事实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通知上游或下游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涉税争议相关事实并作出最终认定。通过搭建上下游税务机关对话平台,跨域推动涉税争议实质化解。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创新涉发票案件审理模式,追加上游税务机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就虚开事实作出认定,有效打破税务机关因分段式管辖和执法而造成的信息壁垒,解开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循环困局,为同类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