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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依据过期的评估报告,损害当事人利益,网拍能否撤销?

2021-10-14 文章来源:李舒 唐青林 赵跃文 信息提供:民商事裁判规则 浏览次数:
  裁判要旨
  依据过期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作出的网拍裁定,不当然被撤销,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已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当事人、竞买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
  一、2017年11月16日,泸县建筑公司因与蒙自鼎基公司建设程合同纠纷一案,红河中院裁定保全蒙自鼎基公司的商铺和车位。
  二、进入执行后, 2019年9月17日,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10月18日,红河法院发布第一拍卖公告。蒙自鼎基公司提出异议。
  三、2019年11月8日,红河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蒙自鼎基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异议、复议期间,拍卖暂缓进行。蒙自鼎基公司又申请破产。
  四、2020年9月20日,在破产申请被驳回后,红河中院恢复拍卖,发布拍卖公告。10月25日,红河中院第二次拍卖。蒙自鼎基公司以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五、红河中院认为,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法院已发布一拍公告,因被执行人原因暂缓拍卖,又恢复一拍虽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但无证据证明拍卖物的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重新一拍合法有效。
  六、蒙自鼎基公司不服,向云南高院申请复议。云南高院认可红河中院的意见,裁定维持。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拍卖是否损害当事人利益、网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发布一拍公告,虽然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法院暂缓拍卖以及被执行人申请破产等原因,使得实际拍卖、二拍的时间都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亦符合网拍司法解释的规定,无需重新评估。
  第二,被执行人主张网拍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一拍至成交期间,拍卖的标的物的价格因“市场已发生了变化”,进而影响执行法院依据评估报告评估确定的评估价格对拍卖保留价的判断。因此,执行法院未重新评估而进行重新拍卖,拍卖行为有效,不予撤销。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实务中,因网络拍卖引发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拍卖撤销的案件非常之多,本案核心问题依据过期评估报告进行的拍卖行为是否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判断标准:
  第一,执行法院依据过期评估报告进行拍卖的,不当然导致拍卖被撤销。根据网拍规定,执行法院仅依据过期的评估报告开展司法拍卖,并裁定拍卖成交,完成标的物的移交,不必然属于程序严重错误,不是拍卖被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以过期的评估报告为由申请撤销拍卖裁定的,依据不足。
  第二,被执行人无法证明拍卖标的物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网拍有效。根据网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由,可以撤销拍卖行为。在实务中,对如何认定评估程序违法、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实,被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比如证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已发生变化,否则承担败诉不利后果。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第十九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云南高院在本案执行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如下:
  本院认为,关于蒙自鼎基公司对评估报告已超一年有效期,市场已发生了变化,应当重新评估确定拍卖底价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执行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恢复拍卖,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且蒙自鼎基公司未举证证实“市场已发生了变化”,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红河中院的认定:该院裁定对上述涉案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时,尚在上述房产估价报告有效期内,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的公示期限均已达到法定期限,蒙自鼎基公司的对此提出的异议不符合事实,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收到移送决定时,执行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拍卖公告的,拍卖可以继续进行,拍卖价款不作分配。本案中,该院在被执行人(异议人)提出破产申请前就裁定拍卖上述涉案房产的并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在被执行人的异议、复议审查期间作了暂缓拍卖处理,一直到被执行人异议、复议和破产申请均被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又恢复一拍,在部分房产流拍的情况下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启动二拍程序。异议申请人也未举证证实本院拍卖上述房产明显使债务人利益受损,或者明显导致该公司无重整可能,因此,在拍卖价款暂不作分配的情况下,该院拍卖上述涉案房产并无不当,异议人关于终止拍卖程序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执复96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一:网拍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被执行人无证据证明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程序继续进行。
  案例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葛禹君与临沂市诚信纸业有限公司、临沂中实包装有限公司、临沂翔升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双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鲁执复194号】中认为,中实包装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报告虽超过其有效期七个月,但案涉司法网络拍卖一拍未超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后续拍卖系第一次拍卖活动的延续,其财产处置参考价是在第一次拍卖结果基础上确定的,除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外,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程序继续进行。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日照中院拍卖时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涉案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进行。
  裁判规则二:执行法院依据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将案涉财产移交拍卖,程序上确有瑕疵,在被执行人无证据证明案涉财产发生较大市场价格变化,不当然导致拍卖被撤销。
  案例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复66号】中认为,佛山中院在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后才将涉案财产移交拍卖,程序上确有瑕疵。但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并非必然引起拍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从本案来看,一则超过的时间并不长,就拍卖标的物(机器设备)本身的属性而言,不属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二则,重新提交评估会增加案件成本,各方均不受益。因此,虽然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尚不构成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本案没有其他法定撤销拍卖的情形,因此,复议申请人所提撤销拍卖,重新评估、重新拍卖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规则三:重新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是否过期的影响,在被执行人无法证明拍卖标的物价值明显上涨,执行法院有必要重新评估的情形之外,拍卖合法有效、无需重新评估。
  案例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金华市益新塑胶有限公司、朱寒军、毛菊云、朱爱倩、吕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9)浙07执复132号】认为,关于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的诉求,根据案件执行实际情况,标的物2018年9月3日-4日的拍卖程序已经完成,因买受人未交尾款以及处理执行异议等原因导致重新拍卖,该重新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是否过期的影响,评估价在为首次拍卖提供了起拍价的参考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之后的拍卖、变卖程序不受评估报告过期的影响,除非拍卖标的物价值明显上涨,法院认为有必要重新评估的情形除外,异议人亦无证据佐证标的物价值明显上涨。故,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减少再次评估产生的费用负担以及延长处置时间造成更大损失,该案拍卖标的房产无需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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