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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新规及诉讼指南-下篇(全景式梳理)

2021-04-27 文章来源:唐青林 李舒 袁惠 信息提供:  民商事裁判规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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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诉讼管辖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管辖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政管辖
  四、结语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管辖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研究颇深,在各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办理了大量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既能够进行民事诉讼,有能够同时启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追究的法律程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在哪里报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受理标准和基本证据的准备等,需要擅长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律师结合办案经验进行针对性准备。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冲突,各方都希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在己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在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唐青林律师团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对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数百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据此针对性提出保密体系建立的方案。在写作最新的《商业秘密疑难案件胜诉指南——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的过程中,我们结合日常办案经验和法规的最新梳理,发现近阶段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发生了翻天动地的巨大变化。于是我们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管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害后,除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判管辖法院均有一些特殊规定。且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判管辖法院的规定均不断发生变化。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款中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必要时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地虽然也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中对行为地的认定不仅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还包括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可见,与民事案件相比,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更为宽泛。
  对于商业秘密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9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对比修改前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由此前的5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在逐步加强。
  而对于未到达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即对于轻微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权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管辖相同。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我们注意到,近年来,随着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部分地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也开始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中规定:
  1、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基层人民检察院就辖区内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具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
  又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签署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海口琼山法院和三亚城郊法院按照“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区域划分,分别管辖辖区内发生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法律规定的七类案件,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如前所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管辖基本在基层法院,海南省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管辖将集中在海口琼山法院和三亚城郊法院两个法院。
  我们理解,知识产权类案件案件的审理对法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强,故全国各地开始逐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对知识产权类案件实行有针对性的集中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判质量。目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民事审判集中管辖已逐步建立,但对于同样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却尚未开启全面集中管辖的模式。尤其对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而言更是如此。虽然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均调整为由各地建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庭管辖,但由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级别管辖上集中在基层法院,因此,大部分地区对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仍分散在各地基层法院。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我们认为,未来各地参照上海、海南的做法,加强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也会成为一种趋势。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政管辖
  权利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除采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获得救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监督检查部门未做进一步明确。2020年9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行政救济途径,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操层面做了多方面的规定和补充。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查处。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请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查出。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权利人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行政救济途径进行了诸多完善,将更有利于权利人通过行政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经权利人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在执法调查过程中查获的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进行查封和扣押。包括但不限于往来邮件、聊天记录、存储介质、侵权物品和设备、内部发文及会议纪要等。由于商业秘密侵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故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的举证难度相对较大。该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适当进行证据保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未来商业秘密权利人选择通过行政执法的途径获得救济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
  四、结语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逐步复杂化,随着全国层面的规定和各地规定的出台,不同规定之间的冲突也日趋激烈。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强。
  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越来越频发,而侵犯技术秘密案件对法官审判能力要求较高、专业性更强,故商业秘密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提高管辖级别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通过集中管辖,可以让集中管辖法院有机会审理更多的商业秘密案件,负责审理商业秘密的法官逐渐积累更多的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没有集中管辖之前,一些地方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时候表示“这是我的审理的第一个商业秘密案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案情复杂、适用规则复杂,审理这个案件我掉了一层皮”;另一方面,通过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二审案件,能够迅速在全国统一裁判规则,最大限度避免裁判规则不统一的情况。
  尽管上述规则已经在现阶段能够起到一定意义的优化作用,但是由于上述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分散在全国各地省高院等司法文件中,既散乱又不严肃,我们强烈建议全面梳理上述规则,并且建立健全一个全国统一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则,便于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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