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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工薪收入 个税预缴节税

2006-03-0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那些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就相对较重了。这个时候,对其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由于这些行业受季节、产量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其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会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因此,我国税法规定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这项政策作法使得这些行业的纳税人税负合理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如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04年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3500元、1000元、3500元、700元、4000元、900元、800元、3200元、2800元、1200元、4500元、6300元。通过计算,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515元。

  如果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

  比如,根据测算,2003年度该纳税人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则广告公司在2004年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600元,到年底再结算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3800元。这里,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不变,但纳税人的年应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情况为1月~11月的应纳税额=〔(2600-800)×10%-25〕×11=1705(元),12月应纳税额=(3800-800)×15%-125=325(元)。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式而言,可以少缴税款485元(2515-2030)。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工资支付方式,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收入,年度终了时,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参照上述方法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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