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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变丛书 税款省不少

2006-03-09 文章来源:刘厚兵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某医学专家王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临床应用的医学著作,该著作共分五个部分十个章节(每个部分和每个章节均可单独发行),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5000元。就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王教授专门向某会计师事务所刘所长咨询。刘所长根据他提供的资料,为王教授提出了3个纳税方案:

  方案一:王教授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按照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税规定,王教授该专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王教授与出版社协商,以系列丛书形式将该著作五个部分分别单独发行,以一套五本出版,则王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5000÷5=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20%×(1-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5=1540(元)。

  方案三:王教授与出版社协商,以系列丛书形式将该著作十个章节分别单独发行,以一套十本出版。则王教授在取得稿酬所得时的应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5000÷10=1500(元),每本应纳税额=(1500-800)×20%×(1-30%)=98(元),总共应纳税额=98×10=980(元)。

  三个方案进行对比,采用方案二,即将该专著变以丛书形式出版,可节省税款140元(1680-1540);而采用方案三,同是以系列丛书形式发行,由于丛书本数更多,可以扣除的费用也更多,所以比方案二节省税款560元(1540-980),与方案一比,则可节省税款700元(1680-980)。

  由此可见,王教授采用系列丛书法,即将专著改以丛书出版发行,可以节省税款,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而且在本文中采用方案三纳税最少。

  点评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同时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纳税人节省不少税款。

  点评二: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要想使该种发行方式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利用署名筹划法结合。再次,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平均稿酬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在上述情况都满足且稿酬总额不变的条件下,将专著改成丛书出版的本数越多,要缴纳的所得税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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