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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情况不同 纳税规定各异

2006-03-0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老吴一生从事城建工作,懂专业技术,知行业法规,是“多面手”型干部。他刚从单位退休,就被一家建筑公司以月薪3000元请去从事管理工作。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老吴欣然应允。没想到第一个月发工资,公司就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05元。老吴问:“退休干部不是免纳个人所得税吗?”会计告诉他:“这是有税收政策法规规定依据的。”老吴又到税务机关咨询,税务干部给他进行了讲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不等于退休干部就没有纳税义务了。许多退休干部老有所为,在退休之后还能从事一定的工作,那么其从事新的工作取得的收入,就不在免税之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老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15%-125=205元。
  税务干部告诉老吴,退休后发挥余热,方式也有多种多样。像他这样被公司长期聘用,签订了有关劳动协议,所取得的收入可视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不是长期用工关系,而只是临时性地为公司服务而取得收入,则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收入畸高时加征五成或十成),比如设计一份图纸取得3000元报酬,那么应纳税(3000-800)×20%=440元。
  税务干部还说,退休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条件办理的退休。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例外情况,其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
  一种情况是“内退”,即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说明他们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不免税,他们发挥余热再找一份工作,还得合并申报纳税。一句话,在纳税问题上,他们完全没有退休人员待遇。
  第二种情况是,老年高级专家虽未退休,但在纳税问题上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专家发挥余热通常就在本单位,不大可能再为别的单位工作,不管年龄多大,只要经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或经批准暂缓离休退休,其从本单位领取的工资就不纳税。当然他们也可能偶尔为别的单位解决某个技术问题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智力支持而获得报酬,那么这部分报酬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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