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税务师事务所时,陈先生满脸笑容。对他来说,这一趟来得太值了,短短20几分钟,就省下了4万元税款。
原来,陈先生的好友张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因要出国定居,打算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先生。由于该公司的效益不错,发展前景也看好,因而陈先生很乐意购买,双方起草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一股权转让涉及纳税的事,于是陈先生近日特地来请教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
税务师小王翻开陈先生拿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双方友好协商,张某愿意把自己在某公司所持有的20%的股份转让给陈先生,该部分股份原投资额为10万元,另有20万元的留存收益,因此转让价格为30万元,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纳税义务。看了转让协议,小王觉得不妥,建议陈先生对协议作些改动,好选择另一种纳税方案,即对留存收益20万元,由某公司先分配给张某;对20%的股份部分,再按10万元的原价进行转让。
见陈先生不解,小王帮他算起账来:如果按原先的协议,张某取得转让股权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0-10)×20%=4(万元);陈先生将来在取得留存收益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
如果按照改动后的协议,张某取得分配的留存收益,根据规定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因股权按原价转让,没有转让所得,陈先生本人就不用缴税了。
陈先生恍然大悟:转让、分配次序一变,就省了4万元税款,陈先生兴奋地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