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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2018-01-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例1,某医学专家钟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临床应用的医学著作,该著作共分五个部分(每个部份均可单独发行),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5000元。试问,王教授应如何筹划?
  (1)如果钟教授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5000×(1一20%)×20% × (1一30%)=1680(元)。
  (2)如果钟教授与出版社协商,以系列丛书形式将该著作五个部分分别单独发行,以一套5本出版,则钟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5000÷5=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一800)x20% x (1一30%) = 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 × 5=1540元。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医学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40[1680-1540]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点评: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的利用文章署名筹划法结合。再次,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二、利用文章署名的多少影响抵扣费用筹划法
  在现实条件下,许多学者或专家名人在完成某项专著的撰写过程中,其家人难免会为其提供一些帮助,甚至有时还参与某些内容的编写等,这种作品既可以算作学者、专家名人单独完成,也可以作为与家人共同完成。从家庭的角度讲,在作品上单独署专家、学者个人的名字和共同署上妻子或儿子的名字等,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单独署名和共同署名却存在很大差别。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就可以考虑利用署名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署一个人名字改为署多个人的名字。
  例2,某医学专家王教授写了一本医学专著,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6300元。在撰写过程中,同是医学专家的妻子与儿子不仅分别负责为其收集相关资料和文稿校对工作,而且还共同承担了两个章节的写作。那么,王教授(一家)应纳稿酬个人所得税情况存在3 种可能:
  (1)如果王教授在专著上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则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为:应纳税额=6300元×(1-20%)×20%(1-30%)=705.6元。
  (2)如果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或儿子的名字,那么王教授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3150-800)×20%(1-30%)=329元;其妻子(儿子)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王教授本人相同。王教授夫妻俩(一家)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29+329=658元。可见,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的名字比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全家)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7.6(705.6-658)元。 
  (3)如果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与儿子的名字,那么王教授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2100-800)×20%(1-30%)=182元;其妻子与儿子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王教授本人相同。王教授一家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2+182+182=546元。通过对照可以看出,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与儿子的名字,比其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全家)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05.6-546=159.6元。
  点评:利用署名进行稿酬个人所得税筹划,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首先,它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使各种新观点以最快的方式传播,从而促进社会的知识进步。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水平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高,但这要求各创作人具有一定的水平,而且各自尽自己最大努力写各人擅长的部分。再次,对于著作人来说,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但与上一种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这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同时,要考虑实际收入、著作权等问题,如果一味为了节税,却造成个人(家庭)最后整体收益的减少,那也是不可取的。
  三、将相关费用进行转移减少计税总额筹划法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例3,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我国物流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上海、广东等物流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将十分看好。出版社与他达成协议,全部稿费18万元,预计到上海等地考察费用支出4.5万元。他应该如何筹划呢?
  (1)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实地考察费用,出版社全额支付其稿费18万元,则
  应纳税额=180000元×(1-20%)×20%×(1-30%)=20160元;
  实际收入=180000元-20160元-45000元=114840元。
  (2)如果该经济学家与出版社商定,考察研究费用改由出版社负责支付,限额为4.5万元,出版社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3.5万元。
  应纳税额=135000元×(1-20%)×20%×(1-30%)=15120元;
  实际收入=135000元-15120元=1119880元。
  因此,采取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高达5040(20160-15120)元。
  点评:现在社会上对收入明晰化的呼声较大,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工作要求,个人所有收入都要全额纳入税收管理,采用上述筹划法,对于有关当事人来说可谓是一条不可多得的捷径。使用该方法时一般的做法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等等。但由出版社提供条件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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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正确区分加印和再版税收政策差异筹划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许多人特别是是知名学者、当红作家来说,上述规定无疑为其进行稿酬所得税收筹划提供了余地。  
  例4,当红作家王某新近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当地一家报业集团在其晚报开辟专栏进行连载,报业集团按发行量支付王某稿酬,由于小说的原因,晚报的发行量大增,同时,许多读者为了收集纷纷来信来电要求报社进行加印或出书。假设不管是出书还是加印,该报业集团均共支付王某稿费6000元(如不出书或加印应支付3000元),而所取得的净收入一样多。王某应如何对其要取得的稿酬收入进行筹划呢?
  (1)由于出版书籍手续繁琐,报业集团拟采取加印方式,如该当红作家王某不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同意报社采用加印报纸的做法,其因加印而获得的稿酬,按税法规定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则
  应纳税额=6000元×(1-20%)×20%×(1-30%)=672元;
  实际收入=6000元-672元=5328元。
  (2)如该当红作家王某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与报社商量采用出书的做法,报业集团同意由所属的月刊杂志出版一期增刊,那么该当红作家王某其因连载和出书所取得的稿费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则
  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 [(3000-800)元×20%×(1-30%)]=616元;
  实际收入=6000元-616元=5384元。
  显然,利用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56(672-616)元,即采用出书的方式当红作家王某可以增加56元收入。
  点评:这种筹划方法就是在作品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省税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的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再版这种筹划方法。但是,由于出版社对一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其次,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预期销路较好时运用。该种筹划方式应保证再版前(后)稿酬均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否则筹划也失去了意义。
  五、利用出版单位不同人员的计税方法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王文和王武兄弟俩同是A 日报社工作人员,其中王文是报社记者,王武是报社保安部工作人员。2011年9月份,王文、王武均在A 日报上发表文章,并分别获得2500元的稿费收入,王文和王武兄弟俩的月薪分别为4500和2500元。则王文取得2500元稿费收入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245[(4500+2500-3500)×10%-105]元;王武工资收入未达3500元,不用缴税,其取得2500元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500-800)×20%×(1-30%)=238元。
  例6,承例5,王文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中篇小说,10月份,假设在A 日报的副刊上连载发表,将取得12000元的稿费;而同城另一家B都市报社也准备出同样的稿酬,欲在B 都市报上进行连载。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单从节税的角度加以考虑,王文该投给哪个报纸发表好呢?
  (1)如果王文选择投给A 日报的副刊上连载发表,由于王文是A 日报社记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则王文取得12000元稿费收入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12000-3500)×25%-1005]=2245元。。
  (2)如果进行税收筹划,王文选择投给B 都市报上进行连载。由于王文不是B都市报社记者,其从B都市报社取得12000元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其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12000×(1-20%)×20%×(1-30%)]=1374元。即王文选择在本单位刊物发表比选择在B都市报社发表多纳税871[2245-1374]元。
  后记:对稿酬所得的认定,报社、杂志社与出版社在税法上是有严格区分的,具体计税办法有很大区别。这也体现国家充分考虑了报社、杂志社专业人员发表文章与出版社专业人员编著图书难易程度,防止各报社、杂志社以稿酬所得分解收入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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