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税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主要精神有三点:
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案例:
2016年7月,某公司将新购置的一处住房低价出售给本公司有突出贡献的销售部经理赵某。该住房的购置成本和市场价值均为160万元,出售给王某的价格为80万元。赵某当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请计算赵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分析:
赵某2016年7月个人所得税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另一部分则是因单位售房而少支出的减价部分个人所得税。其结果计算如下:
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000-800000)÷(1+5%)÷12=63492.06(元),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1600000-800000)÷(1+5%)×35%-5505=261161.66(元)
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261161.67=261506.66(元)
节税筹划: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本身就是奖励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因此,单位应尽可能地帮助获奖人员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让其得到更多的实惠,以招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