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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非股权支付所得计算三种意见

2013-03-04 文章来源:星之光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119号与59号比较
  (一)119号: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二)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比较:两者表述虽略有不同,但意思一致,都是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是直接表述为:原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此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非股权支付计算所得的三种意见
  (一)计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调整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计算股东的资产转让所得。
  (二)计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调整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计算股东的分配所得。
  (三)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不计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不调整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举例(税总所得税司提供案例):北京的P公司(上市公司)为扩大生产基地,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市政府批准,以增发普通股与山东的B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相互交换,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合并前资产评估基准日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净资产评估增值2800万元(由11200万元增至14000万元)。
  B公司一法人股东X原持有B公司9.1万股,每股投资成本为5元,在合并中取得P公司的普通股50555股,另外取得11.2元现金作为分数零头股的补偿。假设P公司每股市价为20元。
  假如上述符合119号文件和59号文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种意见:计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调整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计算股东的资产转让所得。
  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28000000×11.2÷140000000=2.24元,
  合并企业取得资产计税基础=11200万元-11.2元+2.24元
  股东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股东X取得全部交换价值为1011111.2元(50555×20+11.2),其所放弃的旧股计税成本为455000元(91000×5),蕴含的增值为556111.2元,与取得的现金补偿相对应的应确认所得6.16元(556111.2×11.2÷1011111.2)。
  第二种意见:计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调整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计算股东的分配所得。
  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所得=28000000×11.2÷140000000=2.24元,
  合并企业取得资产计税基础=11200万元-11.2元+2.24元
  由于非股权支付11.2元部分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所以分解为转让后分配给股东,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支付11.2元减除2.4元所得税后的8.8元,视为股息分配不再征税。同时增加新股的计税基础11.2元,即:455000+11.2。
  第三种意见: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不计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不调整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东X取得全部交换价值为1011111.2元(50555×20+11.2),其所放弃的旧股计税成本为455000元(91000×5),蕴含的增值为556111.2元,与取得的现金补偿相对应的应确认所得6.16元(556111.2×11.2÷1011111.2)。
  因此,X股东取得的全部50555股的计税成本为454994.96(455000-11.2+6.16)。P公司接受B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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