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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会务费背后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3-0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江苏省常州地税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日,税源管理分局对辖区内某银行进行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该银行在2011年12月份的单张记账凭证中记录支付某爱心消费经纪公司会务费288000元,所附原始凭证为该公司开具的5张通用机打发票,项目内容均为会务费,每张发票均备注具体在哪个酒店召开及会议日期等内容。抽取2011年11月8日在XX酒店的消费28880元的记录进行核实发现,XX酒店在2011年11月8日未承接该银行的会务安排。最终,该银行承认,5笔会务费均为子虚乌有,真相是该银行向某爱心消费经纪公司购买了288张面额为1000元的“爱心消费卡”,所有代币卡均已赠送给业务推广中的重要客户了。税务人员以此为线索,核查确认该银行在2011年业务宣传推广中,向非本银行员工赠送礼品卡及礼品价值2293000元,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税源管理分局督促该单位对相关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58600元。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银行在日常业务拓展中向非本银行员工赠送礼品卡及礼品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也将加大对大额费用类科目的核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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