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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现金与高端人才购房税收分析

2012-06-05 文章来源:于井远 信息提供:视野论坛 浏览次数:

  本文假定公司将给与个人的一次性“安家费”60万元,其个人月工资为3万元,安家费用途是给与个人直接购房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现将几种现金给与形式予以分析如下:
  一、直接以安家费名义直接现金给与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此规定目前只是适用于下岗职工的安家费,“国家统一规定”是指退职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
  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征免税,各地执行有其具体办法,但目前还没有见到成都市高新区出台的专门针对高端人才安家费的征免税规定。所收集到的资源也是比较有限,现广州市关于此方面已有相关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
  可见安家费相对来说金额普遍较少,对于大额的安家费,依据《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要入到“工资、薪金总额”中计税。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此项工资收入已经达到上年平均工资的300%以上,其五险一金大约3600,法定扣除数3500,每月计税工资为22,900元,税率为25%,扣除数为1005,税后所得18,180元,每月纳税4,720元。
  如果直接发与现金,须合并当月工资,则计税工资626,400元,税率45%,扣除数13505,税后所得为359,600元。共缴税266,800元。安家费需缴税262,530元。
  如果将60万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分摊5年,每年12万,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应税所得=120000/12=10000,对应税率和扣除数分别为25%和1005,年终奖应纳税=120,000×25%-1005=28,995元,安家费共计交税=28,995×5=144,975元,
  如果分三年,每年20万为年终奖,对应税率和扣除数分别为25%和1005,则安家费共纳税=(200000*25%-1005)*3=146,965元。
  如果采取二者向结合的方式,假定分三年给完,每年20万,以其最高区间限额35000为例,则每月应从安家费中列支=35000-26400=8600元,全年共列支103,200元,余额作为年终奖。每月安家费共纳税=35000*25%-1005-4720=3025元,全年安家费共纳税=3025*12=36300元,年终安家费纳税=(200000-103200)*20%-555=18805,每年安家费纳税额=18805+36300=55105,三年共纳税165,315元。
  此三种方式比较来看,直接给与年终奖的税负会更低一点。
  二、高端人才只具有使用权,公司具有所有权
  公司将分给高端人才予以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到公司名下,个人拥有一定期限或者长期的使用权。风险因素分析:
  如果个人出一部分,剩余由公司出,发票金额为全额,公司若以全额入账,会造成账实不符,年底审计时事务所会将公司出资额与发票金额的差价部分作为个人福利调整过来,届时也会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和偷逃税款的嫌疑,对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不利。
  若以公司出资额部分入账,也会面临此种风险。
  若是以公司全额购置,免费给高端人才使用,约定他们只要在公司服务期间,可以具有长期使用权,此种方法虽在理论上会作为纳税调整,但在实际税法执行中,通常执行不严格,即不征税。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基于最近几年高新区出台的吸引人才的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高新区为了达到吸引人才的目的,充分地使用了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详见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优惠政策);(2)税局通常会认可事务所的鉴证独立性;实际上只要搞定事务所基本ok;(3)税务稽查分为三种情况:专项稽查、普查、抽查,而最近几年的税务稽查的重点基本上都在资本交易和房地产企业上,这两项每年足以完成他们的税收任务,而其他的基本上是睁只眼闭只眼的;(4)和专管员的关系,由于专管员对所辖企业的了解相对于其他税官较为全面,说话也比较有分量,此种关系关键时刻确实能为企业出力。基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实际执行中此种行为不须作为个人福利纳税。
  三、高端人才销售旧货与公司,巧妙给与现金
  公司高端人才目前大部分拥有车辆,可以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将车辆按照“安家费”标准转让给公司(此时需要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到税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申请免税,使公司具有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公司承诺其无偿使用此车辆。高端人才得到这笔资金之后须购置房屋。这样可以实现一举两得,公司可以根据发票来入账,并提取折旧,每年分摊这笔费用;高端人才也可以顺利成章地得到这笔资金。
  缺点:1、高端人才可能会误解这种处理方式。
  2、高端人才相比较之下,更希望要干货。
  四、申请个税奖励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五年。奖励标准如下: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6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5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10万元—3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奖励。要得到这笔奖励,需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和“年收入须达到一定程度”两个前提,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公司可以予以帮助其实现年收入超过一定限额,同时申请个税奖励,然后由对于公司出资部分,可以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缺点:员工如果突然辞职,公司将会损失这笔资金。可以与员工约定此种事项,突然离职后必须赔偿这笔金额。
  五、利用各地税收政策差异成立合伙企业,以咨询费名义转出
  可以借助各地税收政策差异,成立由高端人才为股东的合伙企业,然后由合伙企业给公司做咨询,公司再以咨询费的名义将“安家费”支付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东再分配此类利润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在上海崇明岛成立合伙企业为例,企业以咨询业为主要业务,税收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综合核定征收率为5.7%,再打折收取,最终为2.16%,也就是说公司以相当于“安家费”的金额做咨询只征2.16%的个税,而且公司收到的咨询类发票也能全额入“管理费用”,年底审计也无须做纳税调整。最后合伙企业完成使命后予以注销。
  另外关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地方还可见重庆北部新区、武汉东湖新区等等。
  缺点:1、只有在崇明开发区注册公司才可以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2、只有涉及“安家费”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做此种筹划才可以实现成本效益原则,若金额较小,可能连来回成本都不止了。
  3、须要成立专门的团队,中介机构的介入。
  六、总结
  在以上五个方法中,相对于来说第一种方法较为直接,个人要缴纳十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再加上买房的契税、印花税,实际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负达到30%以上,但是由于“现金为王”,个人更会注重直接现金的流入。
  第五种方法给各方带来的税负也是最低的,风险较小,但是要引入专门团队进行操作,现金流入也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再加上个人的不理解,高端人才接收起来可能会比较困难。
  第二种方法,高端人才更不易接受,原因是所有权不归自己,还可能会在审计时作为个人福利增加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在所得说汇算清缴时对此作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不能在税前扣除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是最后一项却能解决此项问题,关键是要高端人才能接受企业的这种处理方式。
  第三种方法,个人却要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在自己辞职之后可能存在车子无法再继续使用。再说公司那些没有车辆的高端人才如何处理?
  第四种方法,具体的个税奖励申请,要和税局进行沟通、公关。若是税局不认可(关键是领导),岂不白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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