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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0-09-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0〕8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七、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解读财税[2010]81号、财税[2010]82号、财税[2010]83号: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获三项试点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份连续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上述三个文件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有关实施支持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精神。笔者对上述三个政策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财税[2010]81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的差异要点

  财税[2010]81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都是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但由于81号的特殊目的性,与116号文存在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层级和适用范围的差异

  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28号批复,根据批复中有关"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精神,81号文的发布是将政策的实施条文明确化。

  因此,81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行文,法律层级有所提高,而116号文仅由税务总局发布;81号文是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因此仅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116号文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前者的范围较窄。

  (二)研发费用口径有所放宽

  为推动园区科技发展和创新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81号文鼓励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加大投入。对比116号文,对研发费用口径有所放宽。81号新增的研发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五险一金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

  (三)增加有关第三方证明的条款

  81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资料。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81号文增加了企业提供上述证明研究开发费用真实、客观的第三方文件,但并未强制要求,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二、82号文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年度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2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比一般企业年度扣除比例提高了5.5个百分点。能基本满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度税前列支的需要。

  三、83号文规定股权激励个税可延期纳税

  83号文规定,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此外,83号文还解释了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定义和范围,规定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的确定,以及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政策。

  83号文规定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 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81、82、83号文属于试点型政策,三个文件均暂定执行两个纳税年度,即2010年、2011年。因此,示范区内的符合条件科技创新创业企业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算以及存在股权激励情况的,可适用上述试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也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适用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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