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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07-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本文件自2021年4月1日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纳税政策解析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需要代开运费发票。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货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税收法规政策。
  为了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本报特约专家进行解读如下。
  货物运输区分自开票人与代开票人
  在货物运输中应区分自开票人与代开票人。自开票人包括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代开票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管理分局(含其代开票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代开票人需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一)《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二)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货运发票需要缴纳的税种
  国税发[2004]88号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税款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为1.5%
  《公告》规定,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票个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代开票个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票个税纳税人,按本《公告》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公告》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一般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所购货物价款中含有的已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商品或货物的成本,运费同样也计入成本。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另外,此处所指“一般纳税人”,既指商业企业,也指生产企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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